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2:17: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户口补充材料书》, 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 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删除和补录等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二)公安派出所、县(分局)治安大队、市局户政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更正、删除和补录等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 (三)严格执行各类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公安派出所、县(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四)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政内勤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户口负责,填表申报民警是直接责任人,上报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签名确认,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公安派出所、县(分)局领导、市局户政处和市公安局负责户口审批的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五)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

(六)本规范中禁止和未列户口事宜,一律不得办理。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的;故意违反有关工作规定,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的,对相关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十九条 户籍资料、证件、印章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要进行装订并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户籍内勤民警每天要将办理完毕的户籍资料收集和分类整理,每月初将上月的户籍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员负责检查验收并做好交接记录。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和户口专用章由户籍内勤民警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办理户籍的计算机用户口令和密码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授权他人。户籍内勤民警姓名印章由民警个人保管和使用,对已调离户籍内勤岗位的民警,各分局治安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局户政处和信息中心要立即终止其用户权限。

第七十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范,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迁移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删除户口,或将户口恢复原状,并告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户口管理的通知、规定、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三县公安局户口管理工作遵照本规范执行。其中,市区需要三级审批的户口,三县二级审批后即可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