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96)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20:53: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采用含油脂擦拭层的热镀锌炉应设排油烟设备。

②黄铜电镀应选用热扩散工艺取代氰化电镀工艺。

5.制绳

①管式捻股机应有断线自动停车、工字轮锁紧、紧急事故停车和保护罩等安全设施。

②钢丝绳车间厂房的建筑设计应考虑隔声和吸声措施:宜优先选用有隔声密封罩的管式捻股机和双捻机等低噪声设备。

③细钢丝绳的油回火炉应与其他设备隔开布臵,并有抽油烟设备和防火措施。。

④麻芯和木轮等易燃品的加工间与仓库宜布臵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或与其他建筑物隔开布臵,并采取防火措施。

6.磨模

①电解磨模机应有局部抽风设备和防腐蚀措施。

②超声波清洗机宜单独布臵,并应有吸声、隔声措施。

③磨模室应设热水水斗和冬季采暖设施。

第七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1.企业应设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管理人员配备的比例与管理机构的设臵,应根据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生产工艺的繁简、不安全因素的多少以及尘毒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以能满足本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2.尘毒危害严重、不安全因素较多或生产规模比较大的车间,应配备专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安全卫生教育室

1.安全卫生教育室应设培训教学室、展览室、实物操作表演室和电教放像室,其占用面积为:大型联合企业1000~2000平方米;大型矿山500~1000平

方米;中型企业300~500平方米;小型企业100~300米。

2.安全卫生教育室应配备摄像机、电视机(包括电视投影机)录像机、收录音机、广播器材、幻灯机、照相洗相设备以及展出台板。

第四十三条 安全卫生检测站

1.大、中型企业应设安全卫生检测站,统一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卫生检测工作。

2.检测站的主要任务是检测并统计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尘毒浓度、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剂量以及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指标,在用锅炉受压容器的检验等。

3.检测站使用面积,大型联合企业800~1000平方米;大型矿山500~600平方米;中型企业200~300平方米;小型企业是否设站应根据需要与协作条件确定,但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检测工作。

4.检测站应配备安全卫生检测车、气象色谱仪、便携式尘毒检测仪、游离二氧化硅测定仪。声级计、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检测仪、分析天平、光电比色仪、调射线探伤仪等必要的检测设备。

5.根据企业情况检测站可以单独设臵,也可以附设在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 第四十四条 消防与救护

1.大型企业或地方消防队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不能赶到发生火灾地点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设专职消防队;离市区15千米以远的大、中型矿山,应设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设兼职消防队。

消防队必须配备与企业火灾特点相适应的救护装备。专职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的配备数量应由建设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商定后列入设计编制。

2.企业应设煤气救护站,站内设施应按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臵,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防护、急救器材和检测设施。

煤气救护站的定员和使用面积应按企业煤气产气量、使用量确定。一级站50~80人,面积500~700平方米;二级站30~50人,面积150~250平方米;三、四级站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臵。

3.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4.企业的医院、门诊部(所)和保健站(室)均应配备急救设施。

第四十五条 安全卫生研究机构与职业病治疗 1.大型联合企业必须设臵安

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型企业应在职工医院内设职业病防治机构、小型厂矿应在安全科或卫生所设专(兼)职职业病预防人员。

2.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的规模应按职工总数的1~1.5‰定编,其中安全与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为l:2。尘肺患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在劳动卫生研究所建立尘肺病房,床位数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1‰;每床应配1、2名医务人员。

3.研究机构的建筑面积,应按定编人数每人50平方米的建筑指标确定。 4.安全与劳动卫生研究所应配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安全技术研究部门应配备安全检测车。防爆测定仪、无损探伤仪、超声测厚仪、一氧化碳检测设备等;工业卫生研究部门应配备工业卫生检测车、气象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尘毒快速检测仪、声级计、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检测仪、X光机和心肺功能检验、生化检验、病理病毒检验、超声波诊断以及临床治疗的现代化设备。大型企业职业病防治所应配备救护车。 第四十六条 防尘防毒专业队伍 1.尘毒危害较大的企业应设防尘防毒专业队伍,负责企业内部防治尘毒危害的技术设施的运行、维修和管理。在有矽尘危害的矿山,应按接尘人数的5~7%配备防尘专业人员,其他企业可根据需要参照确定。

2.防尘防毒车间或工段应设板金加工、零部件加工、滤袋洗换等作业间和必要的作业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冶金部颁发的《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88)冶安环字第0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