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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2 13:41: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觉接受市人大法律监督、工作

监督和市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觉接受市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民主监督的实

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召开的人大、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单位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工作联系,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市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民主监督,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向市政协委员会通报重要情况制度 (一)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除按惯例在市人代会期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需报告工作 1 / 2

情况外,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要求报告的有关重要工作情况,都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议。

(二)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协委员会通报政府全局性工作情况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重要问题的解决及处理情况,并认真听取市政协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协委员会专题通报。

二、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和对口联系制度

为推动民主、科学决策,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时,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领导出席。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专题会议以及开展重大活动时,可视会议、活动内容,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负责同志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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