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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00316》复习资料

内战,查理一世被废,建立共和政体——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查理二世复辟,共和制失败。 (3)光荣革命与议会君主制的确立

1688光荣革命:荷兰执政的威廉,兵不血刃进入伦敦,废黜詹姆斯二世,提出权力宣言。不流血的政变。 光荣革命的历史意义:以不流血的方式结束了复辟王朝的统治,扭转了英国政治发展方向,奠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基础。

1689《权利法案》: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地位;规定英国国会议员实行“自由选举”。 在议会与王权同兴共荣的时代,英国国王的最高统治权只有在议会中才能体现出来。 2、美国总统共和制度的形成:(1)独立战争,(2)联邦条例,(3)1787年美国宪法。

美国总统共和制度是继承母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并根据北美的特殊情况运用近代西方宪政理论的结果。 (1)独立战争(1775):《独立宣言》1776,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形式提出人人平等,具有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以及政府必须经人民的同意而组成,为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人民有权革命以推翻不履行职责的政府的政治原则。为美国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2)联邦条例: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1781年生效。规定13个国家各自享有主权。

(3)1787年美国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确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 主要原则:1)分权和平衡原则,2)联邦制原则,3)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

美国的议会总统制是美国独立战争的直接结果,宪法使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过渡到联邦制国家。 3、法国议会共和制的形成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法国近代政治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1)法国大革命,(2)拿破仑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和波旁王朝复辟,(3)议会共和制确立 (法国议会共和制的形成是通过暴烈革命的方式实现的)

(1)法国大革命:1789.7.14,巴黎人民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爆发。 1789,《人权宣言》: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2)拿破仑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和波旁王朝复辟

拿破仑,1799,雾月政变结束督政府统治;1804年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

拿破仑战败,波旁王朝复辟;1830,七月革命建立七月王朝;1848年,欧洲革命,工人起义,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51年,路易.波拿巴政变,法兰西第二帝国。

(3)议会共和制确立:

1870年普法战争,法战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诞生。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及《1875年宪法》标志着共和政体在法国的最终确立。

三、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1、政治民主化,2、行政集权化,3、多元共治,4、地方自治

1、政治民主化:主要表现为公民自治权利的扩大尤其是普选权的实现。

政治民主化表现为在一系列的运动作用下,资产阶级被迫接受了一系列的改革,逐步扩大了民众参与政治的各项权利,实现了普选制,这些运动包括工人运动、女权运动、少数民族争取公民权利运动。

2、行政集权化:议会民主开始走向衰弱,在主要西方国家,纷纷走向行政集权。具体表现就是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或总理(首相)的权力扩张上。

帝王般的总统:总统对国会立法发挥领导和干预作用,甚至绕过国会的立法采取行动。 首相民主:内阁首相控制着国家预算和国家重要政策的制定。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超越一切其他国家机关之上,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以总统为权力中心的主要表现:他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赦免和外交等职权,还可以不通过总理而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发布总统咨文。他有权要求议会就其通过的法案进行重新审议,有权绕过议会而将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通过生效,甚至还权解散议会。

◇试论西方国家行政集权化的表现:(1)在美国,总统权力的扩张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时期。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加强政府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制和干预,因而大大扩大了行政权力,政府机构也随之迅速膨胀,总统也因为越来越多地对国会立法发挥领导和干预作用甚至绕过国会的立法采取行动而被视为“帝王般的总统”;(2)在英国,政府权力的变化经历了由上院向下院再由下院向内阁转移的过程。内阁首相不仅控制着对政府中上百名大臣的任命和解职,控制着内阁的议事日程,并且通过控制本党的议员控制和操纵国会的立法,实际上控制着国家预算和国家重要政策的制定,因而被人们称为“首相民主”;(3)在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赋予总统对宪法的“监督”、“仲裁”和“保证”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遵守共同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地位,使总统超越一切其他国家机关之上,成为整个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威,以至于戴高乐把第五共和国比作是“选举的君主制”。自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是行政集权,行政集权化使得议会的权力相对削弱。

3、多元共治:也称治理,就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公共管理过程。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就是多元共治。 在多元共治中,并非只存在一个唯一的管理主体,而是存在着多个管理主体.包括政府、公民团体、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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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型政治具有三个方面的内涵:①国家是处理公共事务的唯一权力主体。②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管理。③意味着国家合法地垄断公共权力,并垄断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治理型政府的重要特征:①治理是一个多主体间的管理活动。②治理是一个互动过程。③多元公治意味着社会自主管理。

权力依赖:①致力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②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③交换结果不仅取决于资源,也取决于游戏规则及交换环境。

4、地方自治:指国家在主权允许范围内,基于地区居民意愿,由作为法人而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公共团体的自治机关自主处理一定的地方性事务。 (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的基础是“团体自治”理论)

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①地方自治体正式成为获得公共授权的地方公共团体。②居民自治原则得以确立。③地方自治体与国家行政组织合二而一,成为国家行政系统不可或缺的部分。

◇简述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1)大陆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地方官员不论为中央直接任命或为地方居民选出,部同时兼具中央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双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权随时撤换他们;(2)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中央政府可随时向地方机关发出强制性指示,地方机关必须执行;否则,中央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80-108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西方各国政治制度背后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追求目标。 西方民主制的三大支柱是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

第一节 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国家被看做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一、主权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国家主权—→君主主权—→议会主权—→人民主权)

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神法和自然法先于国家而存在,故高于国家和国家主权是主权论的哲学基础。 1、布丹的主权理论(国家主权)

布丹是是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的最大的贡献是第一次确立“国家”与”主权“的联系,把主权视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布丹提出主权学说实际上是为了论证君主制的至高无上性,张扬的是君主主权。

布丹:《国家论六卷》,明确将国家概念界定为主权者与臣民,将公民视为主权者的服从,主权则是指“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最高权力三个方面的涵义:绝对的、永恒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力。

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君主主权)

霍布斯是把主权理论用于论证君主主权的重要代表人物。它是第一个主张把专横的主权限制在政治领域,而把经济领域作为自治的领域留给新生资产阶级的人。

霍布斯的《利维坦》:如果没有一种最高的主权权力存在,人类将生活在自然状态下。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2)洛克的议会主权(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制度的根本特征)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议会主权论的思想家。议会主权论的本义在于分割君权,限制君权。

洛克:主张自然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人民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议会主权是指在政府权力内部确立立法权对执行权的最高地位,议会有权制定一切法律。 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契约一经订立,自然状态立即转化为公民社会。 (3)卢梭的人民主权(人民主权)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直接来源于社会契约论,他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公意就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他认为,人类为了自身的自由与幸福通过社会契约形式,建立某种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

卢梭的观点,人民主权具有以下原则: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卢梭主张直接民主制,而反对代议制。他坚持人民主权的绝对性、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 二、主权在民原则在西方各国的确立

1、最早把民主主权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2、《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显著特点有人民主权原则和分权原则。

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构成英国宪法的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性判例和惯例。1689年《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确立英国的基本宪政,以此达到规范和限制权力的目的。

3、主权在民的评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虽然标榜主权在民原则,但人民事实上很难行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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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最高权力照例掌握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少数财团及其代理人手中,广大民众始终处于无权地位。 三、主权在民原则与政治合法性 (主权在民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关键)

1、政治合法性的含义: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者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政治合法性。

2、政治合法性的意义:1)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2)有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成本。 3、主权在民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主权在民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关键和坚实基础。1)从理论上讲,人民主权理论是一种论证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本身就是一种论证政治合法性的理论。2)从实践上看,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政治制度。①它宣称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是一切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之所在;统治者必须是从被统治者中自由选举产生。②选举是人民参与政治、表达政治意愿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③选举也是人民控制政府的有力武器。只有在选举的时候,人民才担当起统治的角色。

政治权利的来源及其获得方式:1)宣称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是一切政治合法性所在。2)选举也是人民控制政府的有力武器。

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公民创制权和复决权的国家之一。

天赋人权论所揭示的人民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反抗权。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人民权利中真正有意义的是财产权和自由权。财产权是解释资本主义历史运动的最具有直接性和实质性的因素。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代议制:指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之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是间接民主制。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间接民主制:也称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一、代议制的产生: (英国既是“议会之母”,也是代议制度的发源地)

1、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①到了近代,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人口和城市的扩大,实行直接民主制失去了历史和客观的条件;②资产阶级用商品经济摧毁了封建制度的政治特权,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从而为资产阶级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和民意基础。

代议制起源于英国,它的直接起源是《大宪章》开始的大议会,并经过了从贵族会议到等级会议再到议会的转变。 2、代议制被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的原因: (1)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

(2)现代国家无论是领土还是人口都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

由于代议制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代议制就成了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府形式。 3、代议制的特点和性质(代议制议会与等级制议会的不同)

(1)等级制的议会是与封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代议制的议会是与资本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在功能上调节和平衡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关系,在本质上则是资产阶级控制国家权力的工具。

(2)等级制的议会由不同等级派出的代表组成,他们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代议制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由他们代表生而平等的公民,而在名义上则是代表全体人民。

(3)等级制议会仍是主权在君。代议制议会的前提是主权在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一切,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议会则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性质:在本质上议会仍是财产所有者维护其财产权的工具,资产阶级通过议会限制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二、有关代议制的理论发展 (代议民主制是以“议会主权”为基本特点)

1、中世纪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孕育

普选制是代议制的基础,也是议会民主制的基础。没有它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代议制。这是代议制和欧洲中世纪封建的三级代表会议的根本区别。人民参与国家最主要、最通行和最现实的途径是代议民主制。

◇普选制的历史意义:①普选制打破了”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②普选制改变了国家最高权力和最高首脑的产生机制,大大提高了公民在此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作用。③普选制改变了西方国家权力产生的机制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政治文明的发展。

◇普选制在巩固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中的作用:①资产阶级提出的普选制以及其他革命口号,对吸引绝大多数民众,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的拥护和支持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②普选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稳固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③普选制在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运作中处于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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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防止权力的专横.又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的重要的三大发明是代议制、法治、分权制衡。 2、近代思想家关于代议制的理论

(1)柏克的代议制政府理论,强调政府是由少数精英集团领导下的结构严密的工作机构。 现代议会政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处理国家利益与党派利益的关系问题。 柏克主张,议会议员不是其选区代表,而是代表全国人民 (2)密尔(系统、全面论证代议制政府理论的思想家),《代议制政府》论述了代议制以下几个问题: 1)理想上最好的与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

好政府的标准:①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②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要符合法律道德的标准。

2)代议制政府的本质规定:

①代议制政府是主权属于集体公民而不属于个人的政府。 ②代议制政府是公民参与政治的平民政府而非贵族政府。

③代议制政府有两大基本职能: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是国民教育机关,培育、倡导和维护一种公共精神,应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3)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及建设方案

缺陷:①议会中的普遍无知无能。②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的影响。

应对方案:①实行精英民主。②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③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④主张扩大选举权。

精英民主:就是精英统治基本上的民主。 三、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

代议制在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实行中遵循的原则: 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

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应符合的要求:1)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2)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3)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后才能做出。

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 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西方代议制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代议制体现了现代民主的三个原则:①”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原则;②体现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③体现”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的会议公开和政务公开原则。从理论上说代议制是资产阶级学说中最富于政治智慧的思想之一,从实践上说,代议制是民主共和制最好的政治形式。

第三节 法治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最根本的宪法原则是法治原则。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产生

1、法治的含义

法制:意为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一套设施和制度,其重点是落实在法的强制性、合法性、技术性。 法治: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原则与方法治理国家。 法治的内涵:(1)法治与自由,(2)法治与自然法 (1)法治与自由 戴雪,《宪法精义》指出法治三个特征:1)正常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2)法律面前的平等。3)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个人权利的结果。

(2)法治与自然法

自然法:格劳秀斯认为正确理性所下的命令,按其是否符合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

自然法的内容:人是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即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

2、西方政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亚里士多德,最早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之一。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西塞罗,比较系统地提出自然法理论。认为: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 根据其神学世界观,阿奎那把法分成四种:1)永恒法,2)自然法,3)人法,4)神法

路德和加尔文把法律分为神圣法、自然法、实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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