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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
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2006]3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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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探索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规范民事纠纷受理前、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民事审判工作的合法、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委托调解的原则]
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对纠纷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利于彻底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
第三条 [委托调解的范围]
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1、离婚纠纷;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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