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终稿2)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0:26: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规范的自由裁量权,它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授权法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和规定行政行为相应的具体标准,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更有效的实现法定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又是不特定的,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由于涉及面广,造成的伤害可能更严重,目前采取仅依靠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不能有效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将抽象性行为中的自由裁量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是一条第一款列举了八种受案范围,同时该款第八项还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的“,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诸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并未列入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太窄,不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全力保障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可能侵犯的公民、法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有必要逐步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法院也应有权受理,这样从一方面减少了行政职权的滥用。

(2) 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依法治权

依法行政、行政法治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体现了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逐渐确立了行政法治的概念.认识到行政法治在实现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略.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重大思想转变。行政法治的核心就是以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在我国,一般认为行政法冶的内容应包括:第一,法律至上,行政权不得超越法律。包括行政职权的取得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厂范围内.不得游离于法律之外;任何行政行为瞄须有法律的依据。行政措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司法审查。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纠正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审查为最后监督。第三,责任行政。即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相一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台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法.侵害了相对人的台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日由为根本目的。第四,公民权本位。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和尊重人权.维护公 民的基本权利和日由为根本目的。行政法治化是防范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耍保障。

(3 )建立参照先例制度

监督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可以设立各种规范和标准,但是这些规范和标准毕竟是抽象的,不易理解和把握,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若干层次的解释和具体化监督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可以设立各种规范和标准。为解决这~问题,有必要建立参照先例制度。在美国、英国这样的传统判例法国家,判例一直起着将法律规则具体化甚至填补法律漏洞、创制规则的作用。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法领域中也日益重视运用判例进行司法审查的做法。例如在法国行政法上,就通过判倒法来增强行政法实体规则的具体化并应变复杂多样的行政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形成的法律原则是法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不认为判例是我国法渊源的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尤其是在现今的一些西欧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判例的日趋重视,不能不为我们所借鉴。 另一方面,判例制度还可以起到平衡、抑制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分膨胀的作用。虽然法官行使充分的法律解释权有助于填补法律不足,但要看到,我国有着数以万计的法官,如果在自由裁量领域完全听凭法官的解释,则法律的统一性将受到威胁。收回法官的解释权的做

9

法是因噎废食,显然不足取。这时应当作的事情就是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判例制度就是能担此任的重要措施之一。”

关于如何我国的司法审查判例法制度,孙笑侠教授提出了具体思路,比较有借鉴意义:(1)在目前条件下,可先由最高法院选择、编纂一批中国各级法院判例。签于目前判决形式过于简单,无法归纳出具有相应判例意义上的规则.最高法院可以修正原判决不规范之处,并补充判决理由,以形成具有普遍指导、示范意义的一般规则。对于判例应当按照标准分类编号,以利查询。(2)编纂后的判例由最高法院以公报形式发往各级法院,明确规定公布的判例具有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当的法律效力。(3)逐步进行司法判决形式的规范化改革。(4)确立判例法制度后,各级法院有义务定期、逐级向上级法院汇报判决中可资最高法院编纂为判例的案件。”笔者认为孙教授的建议非常切合实际,法律规范与判例共同构成了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和标准的载体。法律规范提纲挈领,判例则在连接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创造了新的补充规则,两者相辅相成。使得对滥用职权的司法控制形成一种合力。

(4 )改革相关体质 确保司法审判独立

笔者认为,要实现我国的司法独立,法官真正独立裁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改革法院司法行政体制,由法院系统自身负责其经费预算和管理,由其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自行负责法官的选拔、晋升调配和使用。(2)建立和完善现代法官制度,从法官的录用、培训、晋升、身份保障、薪金和退休待遇等方面,保证法官在具体办案时不至于过多考虑涉及其个人生活和前途不相关的因素。(3)审判委员会在提高其成员业务水准的同时,尽量在对具体案件的审判问题上实行自律,对合议庭的最后决定不横加干涉,实行审判合一。(4)完善党的领导,党组织应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指导,而避免卷入具体案件的是非曲直判断。

(5)保证当事人的参与制度

在现代民主国家,参与不仅意味着公民通过代议制度实现参与,而且以为着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的参与。由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写的《环境执法原理》一书非常强调公众参与执法的意义: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公民守法氛围和倾向的形成,减少执法的社会阻力并建立执法的有效性;公众参与还有利于对执法行为产生广泛的监督作用。从而间接的遏制了以权谋私的欲念。

(6) 增加人民监督和社会舆论影响

人民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应该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每个公民的权力,更是对个人、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社会舆论的监督本身具有 公开、及时、影响面广的特点,为此,应在各种媒体上多报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情况,使公务人员既怕“通报”,又怕“见报”,这样,行政职权滥用的消除指日可待。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毋庸置疑,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一项重大、复杂而长期的任务,它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全过程,必然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也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四、 结束语

10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灵活机动的优势,可以针对具体案件

作出更为合理的决定,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它又极易被滥用,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法治也是潜在的威胁。监督、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行政滥用职权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多元化的、立体的、综合的。司法审查是最有力的控制手段之一。英美等国对行政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整套规则基本上是从法院的判例中逐渐演变形成的。法、德等国家虽属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国家,但对行政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套规则同样是从司法判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控制的方式和标准也有所区别。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更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控制方式和控制标准。

11

参考文献

(1) 江正平 何立慧 :《行政法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 (2) 李景平:《行政管理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许步高:《质量跟踪》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 (4) 胡建淼; 江利红; 应松:《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 (5) 翁岳:《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6) 万一兵: 《法治社会》,2011年 (7) 曾一略论行政滥用职权:《法制与社会》,2008年 (8) 刘沛:《析行政滥用职权中国检察官》,2007年6月 (9) 牛睿:《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