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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7 2:55: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等。这些特种设备本身就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联系,也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不可分。《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这些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规范,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迈出了新步伐。

自己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全面学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同时,特别注意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学习。主要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具有鲜明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和报废制度等,具有鲜明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突出强化各方责任,特别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明确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包括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都非常明确。监管部门也非常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是以质监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也有相应职责。当然法律中还是突出强调了企业的责任主体,甚至可以说企业作为制造商是第一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企业的各个环节的责任,包括检验、人员培训、制定安全制度都做的很细,突出企业为主体这个责任。

二是突出强调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履行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作为地方政府,保一方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其天职,《特种设备安全法》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三是突出强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消费者在享有使用特种设备权利的同时还负有监督这些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企业安全的责任,同时对政府的履行职责监督管理。新闻媒体同样也有对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监督职责。安全不是哪个人或哪个单位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全体人民的事。

四是明确了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分类监管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根据运行特点,特种设备有四高:高压、高温、高速、高空。在这种运行条件下,特种

设备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或者高速冲撞坠落的危险。针对这些特种设备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监控。在明确分类监管这种科学监管原则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还确立了重点监管原则,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五是特种设备的“身份证”制度。法律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要随着出厂的设备有各类的参数资料、有文件,同时要进行保管,也即为设备身份的制度。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六是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在我国最早在2004年发布了第一部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应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后市场管理的一个方法。明确责任主体,适时召回。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利强制召回。

七是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老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别清晰,《特种设备安全法》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