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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客观存在着的一种行为模式,同性恋者之间的结合也因此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在世界各国皆有,不同的是各个国家对待同性结合的态度以及相应的法律保护。本文指出在当前中国社会背景下同性恋婚姻的现状,并从法学角度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同性婚姻;婚姻模式;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
传统的婚姻理念认为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这已经作为一项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沿袭至今。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同性恋及同性婚姻问题作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同性恋的发展现状
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 在当今各正文化纵横交错的时代,又叫做“男色文化”。 同性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中,对它的认识的发生了巨大变化。最初,人们把同性恋看做宗教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认为这是一 种罪恶, 因为“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19世纪,西方发达的精神病研究人员开始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认为它是一种心理障碍;20世纪中期,少数人倡议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人类文
化教育的产物,是“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把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这一认识开始走进大众视野;至此,人们已经了解到同性恋并非是一种病,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 二 、我国法学界有关同性婚姻的不同观点
近年来,同性恋解放运动蓬勃发展,同性恋者已经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然而在当前我国的制度环境中,法律对于同性婚姻,还是保持沉默。在理论界,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 (一)中国学者反对立法的观点
杨大文教授认为:“几千年来,婚姻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结合而设的。如果同性也可以结为夫妇,婚姻就不是现在的婚姻。”“对于同性恋我同意在法律上给予宽容,但为什么要有同性婚姻呢?”田秀云教授则是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提出反对意见,她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合力作用的产物,只有这种两性的结合才能被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确认为夫妻关系。那种同性恋的结合,是违背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是不会被确认为婚姻关系。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都持反对观点。 (二)中国学者肯定的观点
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者同异性恋者一样,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个体,不能因为他们的性倾向不同就受到歧视;并且,对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持宽容态度,允许其结婚,也可以使我国人权保护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社会学家、人类性文化研究专家王红旗先生认为,
同性恋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国内一些知名律师也认为,同性婚姻只是对主体做出不同选择,不再局限于异性之间,使婚姻主体在选择上得到了解放。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在我国可能性及法律依据 (一)从人权的角度看同性婚姻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我国《婚姻法》奉行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是婚姻自由仅仅局限于一男一女之间,因此,我们的社会产生量这样一种现象,许多同性恋者为了得到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不得不违背意愿做变性手术,以期使自己的婚姻合法化。《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结婚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应当平等而无差别的适用于每一个人,同性恋者亦应当享有人权,因此我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给予同性恋者它所承诺人权,我们所追求的人权是所有人的人权,而并非部分人或者少数人的人权。基于人权这一点,我们应该肯定同性恋者德结婚选择权,并用法律保护它。 (二)平等的关怀与尊重
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政府应当通过权力行为,尤其是立法行为,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的权利,不能因为同性恋者不符合大众的择偶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但是,我们必须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