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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辽宁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两烟”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辽宁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内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烟草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遵循依法行政、全员监督、全过程监督、严肃纪律和实行问责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各级局)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局成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专卖、整顿办、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各级局的局长对本地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
责,主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局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与专卖管理部门合署办公,按国家局规定名额配备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省局不少于4人,市级局不少于3人,县级局不少于2人。办公室主任由专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省局向卷烟工业企业和打叶复烤企业派驻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派驻人员的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 省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局对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二)制定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对卷烟工业企业、打叶复烤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四)定期检查考核或不定期抽查市级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对市、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系统培训;
(六)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与省局投诉中心实现信息对接,加强行业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七)查处“两烟”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专卖管理监督失职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纪律;
(八)完成国家局交办的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并按时上报全省行业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条 市级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对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制定详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二)充分发挥同级监管作用,对“两烟”生产经营业务逐笔进行检查,实施严格的日常监管;
(三)对本地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两烟”生产经营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系统培训;
(四)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充分发挥投诉中心的作用,根据信息线索及时查处问题;
(五)每季度全面深入开展一次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召开情况分析会,查找监管工作和“两烟”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六)查处“两烟”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专卖管理监督失职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纪律;
(七)完成省局交办的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任务,每季度按规定时间上报开展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