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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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2109 课程代码:01707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

28.甲市A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宣告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姚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姚某未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

(1)甲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对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甲市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甲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甲市A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姚某可以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

28.被告人叶某(未满18周岁),因抢劫罪被A市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A市甲区人民法院。因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经检察院建议,甲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甲区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甲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 问:本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问题?请指出正确的做法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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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不应公开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公开审理。本案中叶某未满18岁不适于用公开审理。

(2)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说明所违反的诉讼程序,不应发回原法院重审。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3)本案中原法院并未发现新犯罪事实,不应加重刑罚。根据第二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

28.被告人程×2003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回家,中途与骑自行车违章逆行的王×相撞,引起双方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程×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的腹部猛扎一刀,王×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尽管程×立即将王×送往医院。但王×终因伤重不治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行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决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请回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

28.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被告人王某,女,2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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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单位同上。

2013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 王具有名牌高校硕士学历,且工作能力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某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某却将王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多。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 请回答下列各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2)本案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某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3)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参考答案:

(1)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但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

(2)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所以,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

(3)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与该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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