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2:37: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0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 / 3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建设、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流域市县界面水质标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五条 水环境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划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渔业水体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的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应当有明确的标志和地理界限。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按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全省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重点流域和水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全省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部门(产业)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 /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省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布局工业和规划城乡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已形成岸边污染带的江段,应当调整和改造排放口的位置以及排放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岸边水域达到功能区标准;对已被污染的河道、内湖,应当通过污染源控制、污水截流与处理、环境水利工程等措施,使水质得到改善。

第八条 水利设施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防污调控措施,防止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或者污水改道、改向造成水污染事故。蓄积的污水必须集中下泄或污水改道、改向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居民及时通报。

第九条 在重点流域和水域,实行以下控制措施: (一)禁止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