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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19:55: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公开 存在问题 建议对策 1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

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除了人大

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2007年9月13日上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重心前移。而从2006年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之后,6年间,相关机构对这个议案的答复年年有变化——从前两年的“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1.3 财产申报的破冰之旅。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就是政府为公民权利监督创设前提的一次尝试。2008年5月28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

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该规定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三大突破。一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二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离任申报延续三年。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普通民众均可查阅。 2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只报收入不报财产,申报范围过窄。按照以往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但其基本上规定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虽然《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有增加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未能落到实处。

2.2 缺乏权威法定受理机构,监督力度不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一般是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作为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就造成,主要监督者是被监督者的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