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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

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鲁政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4〕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把举债融资作为支持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多方举借债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对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政府举债融资也存在缺乏统一管理、举借行为不规范、规模增长较快、多数债务没有纳入预算等问题,风险隐患持续集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进一步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 / 3

一、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二)对政府债务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市县级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融资举借,市县级政府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市县级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举借,市县级政府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省政府代市县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资金,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三)拓宽公益性事业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以股权投资、租赁、重组、转让等多种方式参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运营,拓宽融资渠道,不断提升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 2 / 3

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二、加强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实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确定省本级和市级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并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市债务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债务风险、财力状况以及投资需求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县(市、区)债务限额由各市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确定,其中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确定。

(二)规范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在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融资举借。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将政府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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