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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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2470-1997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引用文件

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JB2—82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

总公司

3定义

3.1危险品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危险性建筑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

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整体爆炸

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总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

之和。

3.6计算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设计药量

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3.8危险等级

依据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危害程度,将建筑划分成不同的危险等级。

3.9危险区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危险品的区域。

3.10内部距离

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内危险性建筑之间、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建筑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1外部距离

危险性建筑外墙与市区、城镇、企业、事业、街道、村庄和道路等被保护目标边缘之间

允许的最小距离。

3.12防护屏障

在Ax、Bx级危险性建筑外设置的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墙等设施。用以减小空气冲击波和飞散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3.13抗爆间室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4抗爆屏院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屏院结构。

3.15抑爆间室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激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且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6安全出口

当危险性建筑物内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时,可以从该危险性建筑物内直通室外地面的用于人员疏散的出口。

3.17安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