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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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

发布时间:2011-09-30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广朝、张伟、王伟、刘玲、庄蓓薇、宋国建、邹统钎、黄海辉、金媛媛、游佩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郊区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 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 1.1- 2000,neq ISO7001:1990)

GB/T 1000 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 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以农村居民聚居地为地域核心,以农村居民为经营主体,以乡村社会为背景,以郊区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休闲活动。 3.2

民俗旅游村 Folklore tour village

民俗旅游村是北京市所辖的从事乡村旅游接待和经营的行政村或区域相对独立、规模合理、特色鲜明的自然村。 4 民俗旅游村基本条件 4.1 公共设施 4.1.1 村内交通。

民俗旅游村可以通行机动车辆。 4.1.2 路灯

民俗旅游村村内主道路配有路灯。 4.1.3 停车场

民俗旅游村村内有独立设置的停车场,标志规范醒目。 4.1.4 供水供电

民俗旅游村有稳定的供水供电系统,生活用水符合GB5749的标准。 4.1.5 村容村貌

民俗旅游村村容村貌干净整齐,村内无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堆乱放现象。 4.1.6 环境保护

民俗旅游村有垃圾收集装置,垃圾箱数量充足,分布合理,垃圾分类收集,定期处理。 4.1.7 通信通讯

民俗旅游村具备基本通信通讯条件。 4.2 旅游管理

民俗旅游村应有对乡村旅游进行管理的自治组织,该组织有章程、经费和专职人员。该组织负责对民俗户的培训、管理,负责本村的乡村旅游的宣传促销。负责管理旅游服务中心,受理旅游者投诉。 4.3 旅游设施 4.3.1 旅游标志

进入民俗旅游村的各主要路口有该民俗旅游村的旅游标志,包括中文路标、旅游导游图、民俗旅游村名称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志牌、景物介绍等与整体环境协调。各种图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基本合理,符合GB/T1000 1.1和GB/T 1000 1.2两个标准。 4.3.2 旅游服务中心

中文标识醒目清楚。配备专(兼)职旅游咨询人员,咨询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能向游

客比较系统地介绍民俗旅游村情况、当地风土人情及游览注意事项。中心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咨询电话等办公设施,投诉处理等各种制度完善。配有本村旅游服务项目表、价格表和相关宣传品。 4.3.3 旅游接待设施

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符合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符合GB1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旅游者住宿场所符合GB9663的卫生标准。有为游客服务的旅游娱乐、休闲、购物的设施、场地。销售具有本地区特色的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 4.3.4 旅游厕所

民俗旅游村的旅游厕所为封闭式水冲式厕所,数量和接待游客人数相适应,分布合理,有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有专人管理,无异味,无积水,干净清洁。 4.3.5 旅游救助设施

设有为旅游者服务的医务室,配有专职的医务人员和必备的医疗设施,对游客出现意外可以实行简单急救。遇到复杂情况,可以迅速向有条件急救的医疗机构及时转移。 4.3.6 旅游安全设施

民俗旅游村有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有应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有日常管理体系,有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防护设施齐备,危险地段有醒目的警示牌,必要时有专人看守。 4.4 旅游特色

民俗旅游村旅游特色比较鲜明,村属旅游项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有专人管理,内容和形式必须健康,有本地民俗特色。能提供家庭旅馆、特色餐饮、休闲渔场、观光果园、观光农园和民俗节庆等产品。

5 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及必备条件

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为两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区(县)级民俗旅游村和市级民俗旅游村。 5.1 区县级民俗旅游村必备条件 5.1.1 民俗旅游户数

区县级民俗旅游村的民俗旅游户应占该村总户数的20%及以上。 5.1.2 绿化

区县级民俗旅游村村内绿化率不低于25%。 5.1.3 环境保护

区县级民俗旅游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有污水处理设施。地面水环境质量符合GB 3838三类水的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规定的二级标准。 5.2 市级民俗旅游村必备条件 5.2.1 民俗旅游户数

市级民俗旅游村的民俗旅游户应占该村总户数的3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