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0 4:54: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告物料制作合同
甲方:河南华夏王都酒业有限公司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广告物料制作合同
甲方:河南华夏王都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市滑县解放路与道康路交汇处鹏鑫·剑桥城二楼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进行的广告物料制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酒业宣传物料制作(详见附件1:华夏王都广告制作招标要求) 二、验收标准和方法
1、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制作要求(包括材质、画面、规格等)为准进行验收。 2、乙方完工后通知甲方派人员验收,如甲方未在天内派人员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80%现金支付+20%酒水支付。乙方指定如下账户用于收受广告物料制作费用: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3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结算及付款时间:
(1)本合同采用月度结算,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度物料制作清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经双方确认的月结制对账单及相应金额的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上个月的全部款项。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完成广告物料的制作任务。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并书面确认制作物品的小样稿,便于乙方按小样稿进行制作。
3、甲方中途变更制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在变更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前3天通知乙方。 5、及时组织对制作物品的收货验收工作。
6、在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物品超过合同限定的期限、交付的物品在质量或数量上不符合约定、安装物料不符合规范及甲方要求等),甲方有权拒收所有物品,并不予支付货款。
7、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小样稿、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制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履行制作物品的交付义务;对于乙方包安装的物品,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物品的安装义务。
2、对于需要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乙方应负责承担运费、装卸费及人工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供甲方收货验收。
3、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对物品的包装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应从其约定。因乙方包装不善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对于以样品为检验标准的物品,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提供样品,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封存保管,作为验收依据。
5、对于合同约定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检验。如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物品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补足,其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6、本合同生效后,对于乙方送货上门的物品,物品交付给甲方(交付以甲方在约定的收货地点对物品验收合格,并确认签收为标志)前,在制作、设计、成品保管、运输、搬运及装卸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7、如因乙方设计、制作的物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导致甲方被诉,乙方应赔偿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对于乙方包安装的广告物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工艺、标准、合同附件及其他要求制作广告,规范施工,合理地安装广告版面,在广告制作项目过程中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9、乙方制作、施工、安装广告物品时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有关物品和设施,否则应全额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10、乙方在广告物品的制作、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若因施工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11、本合同中乙方所负责制作、安装的全部广告物品交由甲方验收合格之前,在制作、安装、成品保管过程中若发生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2、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若甲方委托乙方对相关广告物料或广告进行备案或审批,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致使相关广告或广告物料遭受政府工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价款,自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届满起超过3个工作日,自第1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委托事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委托项目相应金额的10‰;逾期超过3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拒付任何款项。乙方同意:因自身迟延交货或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
3、在合作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后,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