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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 11 – 2011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
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3.0.12 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可将桥梁设计区为以下三种状况应按下列四种状况进行设计:
1 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
2 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3 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
4 地震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可能经历地震作用的状况。 3.0.13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0.12条所述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及偶然状况中的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中的船舶或汽车撞击等设计状况,可不按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0.12条所述四种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述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偶然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形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5 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通用规范》CJJ37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进行和《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的规定执行。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可应按行政主管2
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6 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 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对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宜在结构设计中预留调节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或空间。
8 桥梁防撞护栏及人行道栏杆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与桥梁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撞护栏的选用应按本规范6.0.7条和10.0.8条执行。各级别防撞护栏的技术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执行。
3.0.18 桥梁应根据所在道路等级、使用功能、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以及桥面防水、排水、检修、护栏等附属和安全设施。 6.0.7 桥梁横断面布置除桥面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人行道或检修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桥梁人行道临空侧应设置人行道栏杆。
2. 对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桥梁,当两侧无人行道时,两侧应设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