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7:29: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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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

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 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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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七条 农村完全小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12个教学班,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2—30个教学班;城镇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8—36个教学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8—36个教学班之间.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居住分散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适当缩小办学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远期规划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生均占地面积:分中心城区(指各设区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新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两类。中心城区小学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中心城区以外小学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25平方米,寄宿制中小学相应增加生均占地面积。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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