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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163-200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封山(沙)育林的封育对象、类型、方式与年限,以及封山(沙)育林规划设计、封育作业、检查与成效调查和档案管理的原则性、技术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的封山(沙)育林,以及低质、低效有林地和灌木林的封育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限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337,1-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LY5141-1999 营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组成及深度要求(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4〕1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61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专业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原林业部林资字〔1989〕5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封山(沙)育林setting apart hills including sand area for tree growing 封育hill closure
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3.1.1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closure in non-stocked land and scattered wood land
对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实施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的一项技术措施。 3.1.2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 closure in forested land and shrub land
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并采取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适当补植改造,并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3.2
封育区 closed area 实施封育措施的林地。 3.2.1
在封区 being-closed area
当年在实施封育的封育区,包括原封区和新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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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原封区 closed area starting from former year 非当年开始封育且封育时间未达到封育年限的封育区。 3.2.1.2
新封区 closed area staring from this year 当年新增的封育区。 3.2.2
解封区 area released from closure
达到封育年限后,解除封育措施的封育区。 3.2.3
续封区 area being closed sequentially
达到封育年限后,继续采取封育措施的封育区。 3.3
封育年限 closed years
达到封育标准所需要的年限。 3.4
全封 overall closure
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 3.5
半封 half-closure
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樵采、割草等生产活动的封育方式。 3.6
轮封 shifted-closure
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3.7
南北方界限 boundary of southern China and northern China
考虑到我国植被自然生长特性、自然地理状况、行政区划状况,南、北方界限以淮河-秦岭一线为界,并以省(区、市)为单位划分。南方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香港、澳门、台湾;北方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3.8
封育类型 the aimed forest type of closure 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4 总则
4.1 为加速国土绿化进程,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进一步规范封山(沙)育林作业,特制定本标准。
4.2 封山(沙)育林应坚持封育结合的原则。
4.3 封山(沙)育林应按规划进行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按标准进行验收。 4.4 封山(沙)育林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 封山(沙)育林适用条件 5.1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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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均可实施封育: a)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公顷30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公顷6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除以30加上阔叶母树除以60之和,如大于或等于1则符合条件;
b)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公顷9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公顷60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a)项; c)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公顷6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公顷45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a)项; d)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公顷60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公顷750(沙区150)个以上; e)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公顷100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公顷100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10%以上;
f)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g)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5.2 有林地和灌木地封育条件
5.2.1 郁闭度<0.50低质、低效林地。 5.2.2 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6 封育类型确定
6.1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类型
在小班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以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分为以下5种封育类型: a)乔木型:因人为干扰而形成的疏林地以及乔木适宜生长区域内,达到封育条件且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占优势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乔木型。
b)乔灌型:其他疏林地,以及在乔木适宜生长区域内,符合封育条件但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不占优势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乔灌型。
c)灌木型:乔木适宜生长上限,符合封育条件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灌木型。 d)灌草型:立地条件恶劣,如高山、陡坡、岩石裸露、沙地或干旱地区的宜林地段,宜封育为灌草型。
e)竹林型:符合毛竹、丛生竹或杂竹封育条件的地块。 6.2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类型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木型。 7 封育方式确定 7.1 全封
边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特别严重地区,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 7.2 半封
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 7.3 轮封
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的封育区,可采用轮封。 8 封育年限
根据封育区所在地域的封育条件和封育目的确定封育年限,一般封育年限见表1。生态公益林的封育年限执行GB/T18337.1-2001中11.1的规定。 表1 封育年限表 单位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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