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0:21: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

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

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事业应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保障其与城市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区住房和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负责接收、收集、征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以下内容: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旅游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乡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涉及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各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

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前款(一)项规定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于

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档案。前款(三)项规定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专业技术档案形成之日起在建设专业管理部门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3)

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属于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包括工程档案整理费、管线测量费、声像档案拍摄编制费、电子档案编制费等,应按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档案 “两书一证” 归集制度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制度。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予以查验,未签署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合格的予以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档案核验无误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