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04: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二)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知识点】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 一般动产的所有权 动产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 动产的抵押权 动产的质权 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抵押权 不动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权利质押 知识产权的质押 应收账款的质押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 交付(登记)生效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 交付生效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登记对抗 交付生效 【知识点】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点】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乙不慎将汽车损坏。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C.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者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答案】C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