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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22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5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1999.10.21 【实施日期】1999.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
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发行字〔1999〕228号 1999年10月21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1 /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行干部管理,健全干部考核和监督制度,正确评价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保证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增强经营管理责任意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行行长包括:省、地级分行行长;省、地级分行营业部经理;县级支行行长;省地级分行(包括其营业部)、县级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副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在资金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分支行行长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离退休等事项时,一般应及时按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需要进行稽核的,须在稽核结论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稽核管理
第五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行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