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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元梦琴湾II标段(5#、6#、9#楼、C区地下室)
华元梦琴湾II标段(即5#、6#、9#楼、C区地下室)
母线槽采购合同
NO: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镇江市远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华元梦琴湾II标段安装项目部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施工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就华元梦琴湾II标段母线槽、插接箱、始端箱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报价概况 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 产地 品牌 母线槽、插接箱、始端箱 扬中市华宇电气设备厂 扬中 远展 第二条 制造检测标准 乙方保证该设备是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造生产的,并提供出厂有效检验合格证书壹份。
第三条 包装
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需一次性包装,该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有成套设备保护作用,并能有效防止雨淋和重压。
第四条 设备的运输和保险
4.1乙方负责设备(材料、配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一切运输,到达指定地点后由甲方负责卸货。
4.2乙方负责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保险,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入库前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交货
5.1交货时间: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付设备。
5.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唯一地点(工地现场或指定仓库)。
5.3交货方式:乙方以汽车运输或火车运输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检验、安装调试及验收
6.1 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后,甲方有权对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型号、规格及数量进行常规的检验清点,如经检验甲方发现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第十三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2插接箱、始端箱甲方只提供原器件,其它附材均由乙方成套安装,费用为总价的1.5%(包括现场母线的安装、调试),且保证能一次通过竣工验收。
6.3甲方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调试和试运行的到场时间,乙方接到通知后提前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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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调试及试运行准备工作,调试期间由甲方、业主、监理方在场监督。乙方不得延迟,否则乙方应按300元/小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一天以上,违约金为2000元/日。
6.4乙方负责在安装调试完成后配合甲方进行检测部门对设备质量的验收,并保证一次性通过验收,以检测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作为验收合格的最终证明,经验收,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5乙方应按照甲方施工进度,对母线槽、插接箱、始端箱进行施工安装。乙方不得延误工期,否则乙方应按5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达五天以上(含五天),按2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付款条件
7.1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百分之十(10%),作为预付款; 7.2全部材料及设备进场经甲方检验合格入库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七十(70%);
7.3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检测部门整体(本工程的供电系统)验收合格出具检测合格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百分之壹十五(15%); 7.4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设备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期满两年且设备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
7.5乙方只接受银行转帐的方式收款。 第八条 质量保证
8.1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两年(24个月)。 8.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正确的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或相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所供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涂装、包装、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8.4质保期内的承诺:在上述质保期内,任何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售后服务部的联系地址为 ,紧急服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同时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六(6)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免费提供质量“三包”服务(包修、包退、包换)。
8.5质保期外的售后服务:乙方继续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与保养,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六(6)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及时解决有关技术问题,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当天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发生地政府当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9.3若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超过15天的,双方可友好协商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付款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1)天,按设备总价的千分之五(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0.2设备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未达合同约定要求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同意利用,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及甲方要求,由乙方包换、包修(直至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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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实际费用。如在甲方提出维修或更换要求后三(3)天内,乙方仍未完成维修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0.3如乙方未能在第10.4款中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维修等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小时,支付人民币100元,同时有权将设备交由其他维修单位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1)天,按逾期支付货款的千分之三(3‰)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提前解除合同条款
乙方逾期交货超过十(10)天(含十天),视为不能交货。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设备总价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该违约金及赔偿,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12.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签订由双方确定的合同修改书或补充协议。
12.2除非甲方对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涉及价格因素的技术参数和图纸提出修改,甲乙双方均不得对本合同的成交价格提出修改要求。
12.3如本工程需增加或更换(不在质量三包期内)设备,则设备及安装费用按设备清单中的相应单价结算,其余费用(运费、验收费)等一概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则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14.1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设备价格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组成部分的规定和本合同条款如有冲突,以本合同条款为准;如本合同条款有未尽事宜,则参照组成部分的规定。 14.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14.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甲方)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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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乙方)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