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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6]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6〕27号)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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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8日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管理,发挥兼职仲裁员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仲裁员是指省仲裁委从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司法、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的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省仲裁院)是省仲裁委办事机构,负责省本级兼职仲裁员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管理工作。 2 / 4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兼职仲裁员必须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规定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作风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

(二)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好的调解和沟通能力; (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四)身体健康且有相应的时间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五条 申请兼职仲裁员,主要采取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推荐)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由省仲裁院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报请省仲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选,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拟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须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兼职仲裁员,按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普通仲裁员分类。兼职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普通仲裁员连续聘任三年以上,且考核称职的,可聘为独任仲裁员,特殊情况下经省仲裁委同意可缩短年限聘任。独任仲裁员聘任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聘为首席仲裁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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