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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7:21: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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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办理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各分中心管理、承办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三类:丧失缴存条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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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住住房消费提取和特殊情况提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即丧失缴存条件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 (五)异地调动,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上述(一)至(七)款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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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部分余额(即自住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手续须一起办理。

职工重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与上次购建住房提取时间间隔五年以上。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每隔五年以上,职工夫妻双方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均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包括增加按揭贷款和其他各类非住房消费贷款)。

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须一起办理提取手续。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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