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3:41: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永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打造国字号品牌,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品质与品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单位和社区卫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卫生城市十个方面的长效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三条 通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市卫生管理水平,保证城市日常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 通过日常管理,进一步满足广大市民对良好人居环境的需求,提升市民的卫生文明素质,达到全市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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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群众对卫生满意率≥90%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永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顾问,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组成成员。成员单位有冷水滩区、零陵区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食药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市园林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体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委、市房产局、市旅游局、市畜牧水产局、永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城建投、市经建投、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局(处)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十个专业组,市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卫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迎接复查等工作。市政府落实相应人员、设备和经费,保证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需要。十个专业组分别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组(牵头单位:市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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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农贸市场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农业委)、环境保护专业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专业组(牵头单位:市食药局)、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单位和社区管理专业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基础设施建设专业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第七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政府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并落实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证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需要。

第八条 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组织。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安排重大行动和整改措施落实。

第十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方案和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评价、考核、奖惩等工作。协助安排和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各群团组织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有关项目与标准巩固情况的监督与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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