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1:32: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三)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

专业分包合同。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予以纠正。

(一)对施工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7.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价格的,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是否约定清楚;

10.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1.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