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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23 14:02: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资管[2002]第0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09.26 【实施日期】2002.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注册造价工程师

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建资管[2002]第03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2002]第187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价协[2002]第0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 1、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的。

(1)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持申请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工作单位解 1 / 2

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及工程造

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需提供)等资料办理申请变更注册。

(2)由各单位将变更注册人员资料汇总后,报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2、跨省、部级注册机构变更的。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编号需重新更换,并向新注册机构重新填写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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