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及工艺包编制合同(示范文本)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4:19: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技术许可及工艺包编制合同

应在操作指南和分析手册交付之后三十(30)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许可方。

4.1.4

合同3.2a、3.2b和3.2c款项下总价的1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在生效日之后,在提交操作指南和分析手册后十八(18)个月内,或在受让方和许可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验收证书后的一(1)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由受让方支付给许可方。

4.2

付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由付款人承担。收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由收款人承担。

4.3 4.4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应以电汇(T/T)或其它双方同意的方式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如到期未能支付,受让方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的3倍计息(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支付给许可方。计息期自应付款项到期日起至本息实际支付日止。如果受让方的原因延期付款超过三(3)个月,许可方将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于延迟支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应由受让方负责。

4.5

许可方按合同规定开具的发票应寄至:

地址: 公司名称: 联系人: (签名) 邮政编码: 第五条 技术文件交付 5.1

许可方将按技术附件6规定的日期将工艺包文件直接提交受让方,交付地点在许可方北京办公室。

5.2

每部分技术文件发送前,许可方应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告诉受让方预计发送时间;每部分技术文件发送后二十四(24)小时内许可方应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受让方预计到达时间。

5.3

如果技术文件在寄达规定地点之前发生遗失或缺损,则许可方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寄或更换。

5.4

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包装应能耐多次搬运和长途运输并能够防潮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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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在技术文件的每个邮寄包内应附上两份2技术资料清单,标明资料代码、序列号、名称、页数等相关信息。技术文件(包括电子版)的语言应为中文。

5.6 如果由于许可方的原因,许可方未按条款5.1要求及时交付技术文件,则每延迟一周交付,许可方须按以下规定向受让方支付赔偿,赔偿比例基数为本合同3.2 b规定的款项:

延迟交付时间 每周赔偿比例 累计赔偿比例 1周 0% 0 2周 0.2% 0.4% 3~6周 0.5% 0.9-2.4% 6周以上 1.5% ≥3.9%

5.7 如果由于许可方的原因,许可方因延迟交付而导致赔偿的总金额限制在按条款3.2b规定金额的5%之内。在上述计算方法中,延误时间少于一周的计一周,交付文件按寄出日期计。支付违约罚金将不免除许可方继续交付所延误的技术文件的义务。如果技术文件的交付被延误超过三(3)个月,受让方将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应承担受让方由于该等延误引起的费用、开支和损失。如果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提交许可方提出所需要的资料,而造成的上述延误时间应予以顺延。

5.8 工艺包文件(送审稿)交付后二(2)周内,受让方将自费派遣工艺设计联络和审查小组,到许可方所在地审查由许可方所做的工艺包。

第六条 技术服务 6.1

为了帮助受让方掌握和使用许可技术和相关文件,保证合同装置的顺利开车、验收以及装置验收后的平稳操作,许可方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受让方提供技术附件9规定的技术服务,并向受让方的相关专业人员或代表提供技术指导。

6.2

受让方应按本合同技术附件6的规定,将依据本工艺包完成的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的技术文件提交许可方审核,许可方将参加设计审核会。

6.3

许可方的技术人员将根据技术附件8中的相关规定参与合同装置的开工及试车,直至成功完成性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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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受让方提出要求,许可方应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装置帮助受让方解决技术问题。如果受让方有意在合同有效期过后继续从许可方获取有关合同装置运行和维护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 合同装置的试车、性能考核和验收 7.1

合同装置的试车和性能考核将由受让方在许可方的技术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各方将各指定一名总代表,通过相互协商处理合同装置自试车到验收期间的所有技术事宜。 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安排由双方在现场协商确定。

在从试车到验收期间,许可方技术人员提供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形式给出。

7.2

开工日期及试车程序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自试车开始到验收期间,受让方应备好备足维修用品、实验室及测试设备,并配备熟练的操作、维修和分析人员以及技术附件2和技术附件8规定的所有的合格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公用工程。

7.3

许可方应在技术附件8规定的时间内,向受让方提供合同装置试车和性能考核所需的详细方法和步骤,如仪表调校、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分析方法、计算方法、以及估算方法(包括容许误差),并在试车前与受让方讨论并由受让方确认。

7.4

试车时间为六(6)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装置运行情况良好、稳定后,应尽快开始性能考核。性能考核应按技术附件8的规定执行。如果由于许可方的原因,技术附件8中规定性能保证值没有在性能考核中达到,则可以在随后的三(3)个月内进行重复考核。在重复考核之前,经双方事先商榷,受让方应允许许可方在必要的时间内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免费对设计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增项。此类调整或增项的采购费用、施工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5

性能考核

在7.3款规定的试车期间,当装置的原料已经准备就绪并且合同装置稳定运行后,即应开始七十二(72)小时性能考核。如果测试的结果符合技术附件8的规定,双方代表应在性能考核完成后七(7)天内签署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验收证书的签署即构成双方对合同装置的最终验收。

7.6

如果有任何技术附件8中的保证指标未能达到该附件中的规定,双方将对其原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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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联合调查,并确定各方的责任及可行的纠正措施。有关调查及各方责任的详细记录应由双方总代表在装置现场签字。

7.7

性能考核期间,如果不是由于许可方原因造成考核失败,双方应另行约定考核时间或考核期限相应合理延长。

7.8

如非因许可方的原因,合同装置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建成,则认定合同装置已由受让方验收,双方总代表应签署验收证书。

7.9

如非因许可方的原因,试车开始后十二(12)个月内未能进行性能考核,则认定合同装置已由受让方验收,双方总代表应签署验收证书。当受让方为性能考核作好准备,向许可方提出性能考核请求后,许可方若不能提出书面材料证明性能考核条件不具备,则应按时派员进行性能考核验收,十二(12)个月自动验收期限将根据许可方延迟性能考核的时间顺延。

7.10

如因许可方的原因,性能考核指标经7.3条规定的重复考核后仍不能达到技术附件8的规定,则执行合同第八条。

第八条 许可方的保证、责任和义务 8.1 8.2 8.3

设计保证。许可方应按照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完成工艺包的设计工作。 工艺保证(见技术附件8) 技术文件的保证

a. 许可方承诺其所许可的技术是许可方在合同签订时所掌握的最先进的技术。 b. 许可方保证,技术文件的内容是完整和正确的,可据以成功进行合同装置的试车、性能考核、正常和安全生产以及维修。

c. 如因技术文件材料不完整、描述不正确或设计存在问题。如发现许可方的设计存在任何错误,许可方负责免费对设计做出必要的修正。

8.4

赔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由于许可方的原因,附件8中规定的任何性能保证值没能在性能考核中得以通过,并且经过重复考核后,性能保证值仍未达到合同附件8的规定,则许可方应根据以下规定向受让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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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装置生产能力在保证值的96%~100%之间,每减少1%(质量),许可方应支付合同条款3.2a中规定的2.0%,作为工艺保证赔偿。如果处理能力低于96%时,许可方应对设计进行整改直至处理能力至少达到96%。

8.4.2 产品质量。在原料规格符合附件2.3的条件下,产品质量指标不能满足附件2.2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值时,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由许可方应对设计进行整改,直到产品质量符合附件2.2 条款所示的产品质量保证值,或者按合同条款8.5支付最大罚款数额。

8.4.3 8.5

消耗指标……

许可方在本合同款项下承担的最大责任不超过3.2a和3.2b款中总价10%,包括但不限于补偿、违约赔偿和因许可方原因对设计进行整改而支出的费用。除8.8款第三方侵权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间接损失及后续损失或损害,如产品损失和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8.6 许可方根据本合同8.5条规定支付了赔偿或根据本合同8.6条履行了最大责任后,即视为合同装置已由受让方验收,双方总代表应签署验收证书。

8.7 如果任何第三方以有效的中国专利为依据提起诉讼或提出侵权索赔(“专利索赔”),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许可方有关专利索赔的详细情况。许可方将负责处理这样的专利侵权索赔并承担任何后果责任和费用。

受让方将向许可方提供许可方合理要求的一切信息和协助以便处理专利索赔或对专利索赔进行辩护。许可方和受让方将互相合作,力争以最低的费用解决专利索赔。许可方将控制并处理解决本款项下侵权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

受让方将遵守由许可方提出的所有合理并合法的要求,以避免或减小因专利索赔引起的任何潜在或实际的责任。许可方在8.7条款项下承担的最大责任不超过3.2a款中总价50%。

第九条 受让方的责任和义务 9.1

按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及时提供许可方开展工艺包设计所需的现场数据、装置的能力考核数据和现装置设备的能力标定数据,并对其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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