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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水规〔2013〕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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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取水许可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其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许可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取水许可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设施)建成后、投入试运行前,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录A),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现场查勘并确认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符合后,取水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2 / 8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的问题应当
场指出,由取水申请人负责整改落实;问题较大的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试运行前可以委托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查勘和审核,受委托机关应当将现场查勘和审核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取水试运行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取水设施,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经同意后,取水申请人可以利用取水设施取水。
试运行期间,取水申请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取水设施设计建设资料、计量设施安装与检定资料、取水台帐资料、污水处理设施等运行情况,并组织开展取水水源水质、退水水量和水质等监测。取用地下水的还应记录抽水试验情况。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和受其委托的取水监督管理机关,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取水设施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要求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有关规定和审批要求严重不符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做出停止取水试运行的决定。
取水设施试运行满30日的,取水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申请表》(见附录B),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取水许可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设施不得正式取水运行。
第七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试运行的取水设施,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同时投入试运行且利用同一取水设施取水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本规定一并组织取水许可验收。 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