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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政策

常建华

宗族是指源于一个祖先、按照父系血缘积聚而成的同姓成员,宗族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体系,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规程,这就是宗族制度。宋明以来的宗族制度包括祠堂、族长、族谱、族田等内容,其核心是调堂族长的族权。对于家长的孝,必然引申为对祖先的崇拜,“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族的凝聚,是对祖先尽孝的体现。清代宗族制度研究的成果颇多而把它放在中国封建社会伦理政治下考察,把它看作是这个政治的核心——以孝治天下的产物,还没有引起学者们充分的注意。

在清代,奉以孝治天下为既定国策,形成一套严密的规则加强教化,对“上谕十六条”解释的《圣偷广训》是清朝以孝治天下的政治思想纲领,其宗旨要人民移孝作忠,充当顺民。①

推行孝治离不开宗族制度,《圣谕广训》要求人民“笃宗族以昭雍睦”,指出笃宗族与讲孝弟的关系是:“宗族由人论而推,雍睦未昭,即孝弟有所不尽。”换言之,只有敦孝弟,才能

笃宗族。还把贫富、贵贱等矛盾的原因,归结成忘为宗族,告诫人民都是 祖宗的子孙,不要视为途人,企图用血缘关系调和阶级的、社会的矛盾。宗族制度的发展是孝治的必然产物。“上谕十六条”把“笃宗族”作为第二条,紧放在“敦孝弟”之后,表明清朝对宗族制度的重视。《圣谕广训》指出人民“笃宗族”的具体措施为“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利用宗族制度推行孝治.是清朝以孝治天下总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就清朝推行孝治的宗族制度政策,进行较为系统而全面地论述。

一 祠堂族长及宗规族约的法律权力

清代江西、安徽、湖南、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四川、等省多聚族而居地区,强宗大姓皆有祠堂,祠堂又称宗祠、家庙公堂。祠堂里供奉祖先的牌位,是祭祀祖先的场所,祭祖为尽孝道,使族众团结在冥冥中的祖先之下,祭祀以昭穆世次为序,是一次尊卑等级关系的演习。祠堂又是处理宗族事务的地方,由各种人员组成,是一个组织。典型的祠堂,如江苏宜兴任氏大宗祠,“立宗子以主裸献,宗长以定名分,宗正以秉权衡,宗相以揆礼义,宗直以资风议,宗史以掌簿版,宗课以管钱名,宗干以充干办。”还有一些职员及守祠人等杂役,②①分掌族内事务,组织严密,类似国家机构,可以看作“宗族的朝廷”。一般的祠堂由族长负责,族众繁衍,下设房长(或支长、分长)分别管理族众,遇大事由他们在祠堂举行联席会议处理。

祠堂订有祠规约束族众。宗族必有充满儒家伦理纲常的规、约、训、范,一般来说,训范之类的规定,多从抽象的伦理方面要求族众,起教导作用,而规约等,则是要求族人的具体行为,法规,祠规多是此类,体现祠堂一定的司法权力。但二者并非截然分开,可以统称为宗规家训。宗规家训的第一条往往是讲孝。宗规家训要求族人移孝作忠,一方面,做官的族人平时工作要极尽职守,不贪污,不结朋党,不苟和他议,公而忘私,到了国家发生特殊事情时,为君视死如归;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平民族人来讲,忠君为国,主要是按照《圣谕广训》遵守法令,早完国课。这种培养顺民的规定,作为基本思想,要求族人安分守已,所谓“安常处顺,乐天知命,受用此八字,自不为富贵人所动,万钟千驷,只似浮云一般。”③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

因此,清朝提倡修建祠堂。“国有宗庙,家有宗祠”,清朝统治者重视家把宗庙,祭祀祖先的次数远较唐、宋等朝为多。清朝规定品官于居室之东建家庙,一品至三品官,庙五间,中三间为堂,阶五级;四品至七品官庙三间,中为堂,阶三级;八、九品官庙三间,无堂, ①②

参阅拙文:《论(圣谕广训)与清代的孝治》载《南开研究生论坛》1986年1期。 《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大宗词述”。 ③

《毗陵庄氏族谱》卷11。

阶一级,(在籍进士、举人视七品,恩、拔、岁、付贡生视八品)奉高曾祖祢四世,每年四季择日祭祀。① 官员们身体力行,纷纷修建家庙,以为民先。清朝直接支持、保护民间修建祠堂。如江苏无锡县郑氏祠庙,在太平天国时期毁于战争,后该族捐资建造,因原先祠在庙内,当时还未修庙,恐怕附近居民阻挠工作,请求县里支持,该知县于同治十二年出告示,“倘有阻挠情事,许该族族职等指名禀县,听候提究”。②祠堂建成后,须有祠现,清朝批准祠规的法律效力.承认祠堂对族众的管理与统治。如安徽合肥县杨氏.于乾隆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条规,并置祭产,然而客观形势是,“相传而下,习俗移人”,发生不孝不弟,无视谱列规条,以少凌长,以卑犯尊之事,不能合宗睦族。于是该族生员数人赴县求援,该知县于嘉庆十五年批复:“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随后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自是长幼尊卑秩焉,有条而不紊,亲疏远近,坦然无忌,以相亲起规族众,不皆遵道遵路,彬彬有礼,而为一乡之望族。”③宗族的这种秩序,实在是政府通过倡修调堂,批准祠规,对祠堂审判权的承认造成的。杨氏祠规有祠长对匪类、不安分者率众牵祠内责罚的规定,但语焉不详。江苏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速行兴讼,先以情词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再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④祠堂的审判权是由在祖宗牌位前论是非的审理权和依据家法的判决权(包括将族人送官惩治)组成。家法,常常是体罚族人,如鞭杖、罚跪、关押、捆绑示众等;或是经济制裁,如罚款入公、设酒服罪、演戏敬祖、办理公务等,或是上述惩罚之后开陈宗籍。祠堂族长在清朝支持下,通过上述审判权,实现对族人的统治。

清朝政府对祠堂族长族权的支持,还表现在族长依据族规惩处族人的法律政策上。祠堂族长对族众的惩罚,甚至可以处死族人。清人魏叔子认为,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⑤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⑥对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清政府曾公开给予法律上的支持。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弟案件,胤镇认为:“从来凶悍之人偷窃奸宄,怙恶不悛,以致伯叔兄弟重受其累,本人所犯之罪,在国法未致于死,而其尊长族人剪除凶恶,训诫子弟,治以家法,至于身死,亦是惩恶防患之道,情非得已,不当拟以抵偿……嗣后凡遇凶恶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于是九卿详议,定出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拟抵偿之例。国家承认祠堂族人运用私法惩治族人以致处死的权力,尽管又对族权略加限制,规定“族人之诬捏殴毙者,将为首之人,仍照本律科断,”⑦执行中,仍带来了族权的膨胀。如在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

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逼勒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革菅人命,危及地方秩序,到乾隆元年,终于被下令禁止,⑧并于翌年“定停族人致死族匪免抵之例”,将“旧例”删除。⑨对于处死族众的问题,以后还有讨论。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 ①②

《清文献通考·群届考》卷107,124。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8,“告示”。 ③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④

《毗陵庄氏族谱》卷11。 ⑤

《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⑥

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⑦

王先谦:《东华录》雍正朝,卷10,五年五月乙丑。 ⑧

《高宗圣训》卷193,“严法纪”,五月丙午。 ⑨

《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察使杨 绪见于宗族首领及尊长不能有效地统治族人,建议恢复雍正五年旧例,弘历命刑部讨论,刑部以生杀大权不能操之族尊之手,以防籍口滥杀,给予否定。①弘历对宗族审判权的限制,是要族法服从于国法,宗族不能随意处死族众,但对于族法是承认的。乾隆五年,他要求各省督抚稽察游民,“凡有此等无所事事,不守本业之人,其父兄族党者,令父兄族党严加管束,单丁独户,令乡保多方化导……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量行惩治”并没没有严格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死之外的一切惩治权力。总之,对宗族依据族规惩处族人的政策表明,请朝承认并支持祠堂族长的法律权力。 清朝的祠堂正是在政权支持族权的政策下发展起来的。民间修建祠堂是从明代中后期才开始普及的,到了清代,“本朝以孝治天下,凡士农工贾,类不俾之各建宗祠,以祀其祖先,”③

长江流域以南地区最为普遍,清代中后期修建尤盛。

二 倡设族田及对族田的保护

宗族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公有财产族田,它是族权的经济基础。族田用来祭祀、赡族和修谱、助学之用,于是有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义田、书田等名目。族田以义田为主,所以常用义田指称族田。

族田收入主要用于赡族,起收族的作用。清人说:“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无祠堂则无以安亡者,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则给于田,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故祠堂与义田并重而不可偏废也。”④族权的“教”同族田的“养”相结结合,才能够“收族”。那么,族田是怎样赡族的呢?江苏吴江任氏义田规定:完纳国课之后,留一部分作为积贮,用于备修族谱,其余用来赈寡励节、养老尊齿、奖当劝学、恤病全生、助丧悯死、救急周贫、工食结役等用途。⑤安徽庐江章氏义田存谷若干,周济族内贫老废疾、孤儿寡妇;余谷粜钱若干,佐助族内婚丧嫁娶、学习之用。⑥族田收入的发放,也不忘记考核族人的行为,以示劝惩,“凡不在助例,而孝友节义诸行积久日彰著者,宜称祖以旌之,给花红令族人观感。或怙恶不悛,显然可摘,则声罪于祠,停助、终其身不复。”⑦维护宗族伦理纲常的等级秩序。所以魏源说族田的赡族,“察奸罚不肖寓焉,合食亲亲厚族寓焉。”⑧族田收族于孝治之中。 清朝对宗族经济的政策,首先表现在通过旌表乐善好施来提倡宗族设置族田。雍正时特别提倡“乐善好施,扶危济困,”内容之一为“置敦宗赡族之田”。⑨乐善好施被纳入清朝的旌表制度,以“捐赀赡族”加以奖励,规定:“其捐银至千两以上,或田粟准值银千两以上者,均请旨建坊,遵照钦定乐善好施字样,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所捐不及千两者,请旨交地方官给匾旌赏,仍给予乐善好施字样;如有应行旌表而情愿议叙者,由吏

部给予顶戴,礼都无庸题请。”雍正朝张琪、范瑶等捐立公产,周恤族人,皆交部从优议叙,叙,以风示天下。11清代中期施表庐江章氏捐田三千亩赡族。清代“以田、义产敬宗收族上闻者,岁不下十百家”。①

其次,清朝为宗族设置族田立册存案、载人志书、给予执帖、勒石保护。雍正十年,内阁学士兼和部待郎张照奏称:“以己田一千亩作为义田,赠给族人,请将义田官为查核,立 ①②

《上谕条例》乾隆二十四年。 《高宗圣训》卷74,“爱民”,闰六月庚子。 ③

转自《清史论丛》第四辑,第159页。 ④

《清经世文编》卷66,“先祠记”。 ⑤

任兆麟《有竹居集》卷13。 ⑥

《清经世文编》卷58,“庐江章氏义田记”。 ⑦

转自《清史研究通讯))1984年3期,17页。 ⑧

《清经世文编》卷58,“庐江章氏义田记”。 ⑨

《世宗圣训》卷7,“圣治”。 ⑩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下简称《事例》)卷403,“礼部·风教·施表乐善好施。” 11

《皇清奏议卷32,蒋炳:“笃宗族以厚风俗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