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策并举遏制虚假信息犯罪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2:17: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美国:多策并举遏制虚假信息犯罪

作者:刘强

来源:《检察风云》2014年第05期

遏制虚假恐怖信息的散布

经历“9·11”之后的美国社会,面对航空炸弹等恐怖信息的威胁,一旦查证属实,司法上都苛以重罪予以处罚,但总有一些人散布航空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在引起社会巨大恐慌的同时,这些虚假信息的传播者也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美国宪法第49章指出,蓄意、恶意或不顾安全后果地发布虚假威胁为“犯罪行为”,而且会被视为“重罪”予以严厉处罚。美国宪法第63第171节进一步规定,编造和传播虚假劫机信息,因虚假威胁未能及时查明导致航班延误、对旅客和机场工作人员造成不便的严重案件,将进行全面调查和提出控诉。比如2013年2月,纽约西部塞内卡的一名38岁妇女就因发布连串“诈弹”威胁被捕。奥科尼县警方表示,这个名为梅丽莎·格里戈斯的女子在2月10日到2月11日间接连打了八个“911”报警电话,谎称塞内卡地区的学校、银行和奥科尼医院中心将遭到炸弹袭击。警方经大范围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炸弹,最终通过追踪格里戈斯的手机号码将其逮捕。格里戈斯受到八项指控,每项指控均为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的“重罪”。当地法院表示,每项罪名的保释金为25000美元,加上另外一项指控,格里戈斯总共需要缴纳的保释金达到22.6万美元。

犯罪嫌疑人发布航空诈弹威胁的动机不一,有的为宣泄不满,有的为嫁祸他人。如何对这种“威胁”予以法律确认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重要前提。

美国宪法中列明两条界定原则:一是威胁必须“通过明确的决定作出”;二是威胁“将见诸行动”。美国法律专家指出,虽然威胁不会实际发生,但是行为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由此可能导致公众恐慌,因此肇事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向学校发布诈弹威胁将被罚处1万美元,如果恶作剧的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将被罚处5000美元,肇事者还会被吊销驾照一年。通常情况下,消防队和警方都必须紧急出动应对诈弹威胁,公共资源由此受到损耗,因此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赞成威胁者应该为这些社会代价作出赔偿。

2012年7月,马萨诸塞州23岁的妇女妮可·米勒因发布航空诈弹威胁被起诉,司法部的报告称,2012年3月12日清晨4点19分至5点42分之间,米勒向捷蓝航空公司的订票前台打了一连串警示电话,称该公司由波士顿飞往芝加哥的923航班上一位旅客携带有“爆炸物”。米勒的罪名一旦成立,她将会被判处5年监禁以及高达25万美元的罚款。 治理虚假网络信息和谣言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网络作为信息时代最便捷的交流方式已越来越普及,但虚假网络信息和网络谣言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严重影响了网络安全。美国有着当今世界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互联网监控和管制措施,美国国防部、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均设有网络安全监管机构,白宫还成立了网络安全办公室。联邦政府多个部门则通过社交网络监控中心对网络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监控,政府还鼓励并资助一些社会团体和志愿团队维护网上秩序。

在立法方面,美国有关互联网立法的重点是规范互联网管理中的版权、域名管理、成人网站管理和儿童互联网权利保护、垃圾邮件、电子邮件骚扰、对公民互联网通信监控等,包括《电脑犯罪法》、《电信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各州、市也相继通过相关法规,对虚假网络信息加以规制。

在信息的审查方面,美国政府多管齐下治理网络有害信息:一般性有害信息由政府资助的社会团体处理。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等国家机构处理反恐、网络色情、煽动等犯罪行为。法院则受理针对个人和公司的互联网公诉及自诉案件。行业协会则代表整个行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了包括使用电脑不许影响他人工作、伤害他人、偷盗等在内的“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也制定了八条行业准则,各类论坛和聊天室也都有各自相关的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 惩治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也是虚假信息犯罪的重要门类之一,该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投资者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在刑事法律上也对该类犯罪加以规制。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或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在注册文件中作虚假陈述、遗漏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监禁或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又提高了法定刑,加重了处罚。其中第32条(A)项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者将被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处。在2002年出台的《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规定,对包括虚假披露等行为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刑期可为25年,对犯有欺诈罪的公司和个人判处罚金最高分别为2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