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5:0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
馈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智能快件箱主要应用于快递行业“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环节的物品智能保管与交付。受全球快递行业高速发展影响,市场对公司主营产品智能快件箱的需求旺盛,公司智能快件箱业务实现了快速增长,销售收入逐年上升。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2.37亿元、4.1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267万元、4672万元、887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国内外快递行业发展增速情况,是否存在快件配送的增速下降,智能快件箱的需求量降低的情况;(2)公司主要客户的智能快件箱网点布局是否已经饱和,是否存在需求下降的情况;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调整网点布局计划及节奏、缩减订单的情况,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3)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报告期内收入、业绩波动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及上下游行业公司波动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公司前身智莱有限于1999年11月设立时,祝益才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为10%。祝益才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2007年7月,祝益才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兴平,转让价格为每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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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元。王兴平自2000年1月起任职于发行人,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兼研发总监。请发行人说明:(1)祝益才的全部履历情况,2007年转让股权的原因,作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情形;(2)祝益才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请说明提名人,不继续担任监事的原因,是否仍在发行人任职;(3)祝益才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外投资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干德义与其配偶易明莉于2015年3月协议离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7年5月17日),干德义直接或间接共计持有发行人32.89%的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易明莉直接持有发行人6.82%股份,同时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杰兴顺投资8.27%的股份,担任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说明:(1)干德义和易明莉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及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离婚前后易明莉持有或控制公司的有关情况;(2)易明莉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关情况,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离婚事项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存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证据。
4、关于股东核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非员工自然人股东吴亮、喻勤的全部履历情况、入股背景,入股价格是否公允;(2)晶辉健、西博智能等机构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背景和原因、定价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3)将上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追溯至最终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从业经历、任职情况、对外投资等)、集体组织或国资部门,说明是否涉及国有股转持;(4)上述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PE股东是否备案,是否存在对赌或其他特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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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智莱电子成立于2004年7月,2015年6月注销。智莱电子主要为发行人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注销后售后服务功能转移至智莱鹏飞,智莱鹏飞成立于2015年10月。请发行人说明:(1)注销智莱电子、新设智莱鹏飞承接售后服务功能的原因,智莱电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工商、税务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智莱电子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负债、收入、净利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前员工凡晓伟与发行人存在多种类型交易,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员工凡晓伟的全部履历,其在发行人曾担任的职务、薪酬、离职时间;凡晓伟获得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前还是离职后,如果是离职后,说明离职后入股的背景和原因,价格是否公允;(2)凡晓伟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同或存在上下游关系;(3)发行人与凡晓伟及其儿子凡佳祺(含对外投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销售、采购、厂房租赁、资金拆借等多种交易的背景和原因,说明上述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为智汇合,智汇合主要从事智能物流终端设备及系统的技术开发、运营。2015年3月,智汇合将主要资产和业务转让给中集电商,转让后无实际业务发生。请发行人:(1)说明智汇合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2)说明未将智汇合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转让主要资产后未注销的原因;(3)说明智汇合转让的主要资产内容、作价依据,是否公允,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中集电商系发行人客户,说明发行人向中集电商销售的产品与向其他客户销售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差异;(4)2014年6月,公司与智汇合签订协议,将其拥有的注册号分别为12042706、12042627、12042676三个商标无偿转让给智汇合,已于2015年3月11日转让完成。2017年3月,公司与智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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