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免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4 22:25: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年?1?月?1?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0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1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 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1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5月1日 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15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 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变电站值班工作 16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 第三节 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四节 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1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9月1日 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第二条、第三条 19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7月1日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 应有专职或兼职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2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2002年5月1日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二条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18日 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八~十一、十七、十九 22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2002年12月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