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0:54: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分支 机构 总机构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分配比例 分配所得税额 是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税率(25%)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总分机构纳税人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0 0 0 0 0 0 否 □ 0 0 0 0 0 0 0 0 0 0 —— 0 25% 0 0 0 0 0 25% 0 0 0 —— 0 —— 0 ——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项 目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

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