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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与'合同效力'有关的11个典型案例裁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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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与“合同效力”有关的1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法客帝国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按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法客帝国进行了重新编辑整理和部分内容的修订完善。部分内容所揭示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另一篇文章《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1、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哈尔滨市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发油田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20091222】 【裁判摘要】 泰来公司系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依照约定泰来公司允许他人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需事先向大庆递交书面报告并经中油股份公司统一,否则属于无权处分。而泰来公司与京德顺公司签订《委
托开发合同》,允许京德顺公司使用大庆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油田开采,事先未经大庆公司同意,事后未经大庆公司追认,且大庆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泰来公司的委托行为,《委托开发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京德顺公司所称《委托开发合同》有效的申请理由,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9)民二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20091019】 【裁判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并收取固定利息收益,所以当事人双方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条款的无效对整个合同效力的影响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
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090421】 【裁判摘要】[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所约定的年10%的固定回报率属于保底条款。尽管该保底条款是资金委托委托管理协议算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该条款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成,亦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保底条款无效。 一般而言,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但是,在本案中,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协议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无效部分。换言之,该项保底条款的无效使得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4、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新疆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20081106】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以人脉关系“搞配额”,另一方利用自己的进出口资质名义上申请配额,而“搞配额”的乙方欲最终自己使用配额,出让配额的一方则取得一定的(代理)费用,双方显然系违规“跑配额”。由此,双方签订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