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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工总保[2001]179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近 年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新的形势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组织

网络,建立起较大规模的职 工疗休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对增进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职工

疗休养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不断满足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 就

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 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 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作为疗休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各企事业单位要努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国家发展社会 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提供条件。用人

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 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事业

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不断满足广大职工休生养息的需要,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工作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

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

职工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

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管理职能。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工会系统隶属关系,具体组织实施并管理;各职工疗休养院所作为职工休生养息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不以赢利

为目的的办院方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努力为职工提供价廉质优的疗休养服务。

三、享受疗休养待遇的对象及费用结算办法

㈠ 享受职工疗休养待遇的主要对象为:

1、 符合国家标准GB5044—85规定39种一级、二级和矽尘、石棉尘等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每年定期脱岗休养一次或组织体检一次(脱岗疗

养可安排在工会系 统疗休养院所,时间为1~2周,疗休养院所可通过床位费补贴或减免部分床位费帮助企业落实尘毒作业职工脱岗休养);

2、在同一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职工。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适当安排身体较好的离退休职工休养;

3、对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业务骨干、高级知识分子等。

以上对象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抵充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㈡ 职工疗休养费用结算办法如下:

1、职工疗休养费用报销:一律凭市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总工会休养费用专用收据”,经区、县、局(产业)工会核准后方能报销。

2、职工疗休养费用支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全额支付,也可采取单位、工会、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企事业单位支付的部分,应按规定在福

利基金中列支。

疗休养院所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自理。

四、职工疗休养院(所)、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

市 总工会和各区、县、局(产业)举办的列入市总工会管理体系的疗休养院所是本市职工疗休养的主要基地。为确保职工疗休养的质量,市

总工会将按《上海市休养院 的基本设施和服务标准》对疗休养院所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缎带资格认可证书,不合格者取消其接待休养员

的定点休养单位资格。

工 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是工会为职工服务的一项福利事业,必须按规定安排在市总工会认可的市内外定点的疗休养院所,并以组织本行业(地

区)、本企业职工为主,一 般不得组织外系统、外单位(地区)职工到非工会疗休养院所休养、度假;必须配备强有力的组织管理班子和合格的

业务人员,确保疗休养活动的质量和安全;必须 按规定为休养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禁止将职工疗休养随意交给旅行社承办。

本规定是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94)总保字第26号文的基

础上进行了修订,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所有疗休养管理意见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 市 总 工 会

上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