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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4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在公司上市之前,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和记录,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上市的筹备工作;

在公司上市后,作为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尚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的,应承诺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前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上市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2、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3、负责与为公司筹备上市的各个中介机构、政府部门进行联络; 4、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上市的各项筹备工作; 5、《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上市之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1.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6.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

2.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4.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