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8:19: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一)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年5月财务报表;
5、20**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
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 2、20**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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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咨询有限公司”, 20**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
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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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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