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4:08: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京财预[2014]2031号)第五条(二)“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项目支出结余,不允许调整项目使用,预算单位按原项目执行完毕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注:2014年9月前用2013年文号、9月后用2014年文号) 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政府采购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如:未在定点会议场所开会、未在定点单位修车、未在定点企业印刷或网上竞价程序;

3.应招投标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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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项目金额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二(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1948号)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211号)第十条“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会议承接能力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3007号)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统一实行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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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4年度印刷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3〕9号) 二、定点印刷服务适用范围“ 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印刷金额大于1万元以上的印刷服务。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30万元为定点服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实行网上竞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决算编制

决算草案编制不完整、不真实、数据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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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不完整;

2.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及各项收入在往来专户核算,未计入决算收入;

3.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往来账户核算预算收支,且年末不清账,造成决算收支不真实;

4.账账、账表、表表不符,数字计算差错等造成决算报表不准确。

…….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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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4.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等有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非税收入;

2.未按规定及时上缴非税收入。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及有偿使用收入;

3. 无许可证、无标准收费,无收费收据等。 定性依据:

1.《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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