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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19 10:21: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防[2000]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0.07.09 【实施日期】2000.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民防[2000]87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上海市民防条例 》,加强和规范民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证民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依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我办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民防办要按《暂行规定》做好所属公用防工程的维修养护,重点做好指挥通信、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工程和其它六级以上等级工程的维修养护,对危及地面建筑 1 / 2

或交通安全的简易工程要及时予以整治。对非公用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应根据《上海市

民防条例 》的规定,要求工程的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责任并按照《暂行规定》搞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同时依法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各区、县民防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OOO年六月)

一、总则

1.1 为切实做好已建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上海市民防条例 》,依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2 《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民防工程的土建工程和常用的战备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平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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