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核保核赔师考试——法律合规知识重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9 21:3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律合规知识》 合规部分重点讲解

重点内容提示 ?(一)《保险法》(第三、四、六、七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业法部分) ?(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 ?(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仅高级核保核赔师考) ?(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六)《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六条禁令”处理办法》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一、《保险法》(业法部分) 《保险法》于1995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2009年两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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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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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会70号文件)由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8月29日公布

?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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