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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6 16:42: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武汉日照是算大寒日还是冬至日

【篇一: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 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 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

(二)医院病房楼;

(三)中小学校教学楼;

(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 (五)宿舍;

(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 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 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

(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臵换等方式与受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

第三章 争议及调处

第十三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房产证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或者在武汉市日照分析第三方评估备选技术单位中挑选一家作为第三方评估的技术单位,对规划方案的日照进行分析。 第三方评估结论应当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及相关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一致时,将认定设计方日照分析结论为最终成果,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出入较大时,如公示期内设计方不对日照分析结论提出疑义,将视作设计方同意第三方评

【篇二: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送审稿) 1 总则

1.1 为落实《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日照办法》)的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2 分析节气:大寒日/冬至日;

2.3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为8:00~16:00,冬至日为9:00~15:00;

2.4 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2.5 时间间隔:5 分钟;

2.7 满窗设臵:窗户中心点照到为满窗。 3 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

3.1 建设项目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 倍且最大不超过180 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见附图 1) 3.2 建设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米的,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 倍且最大不超过120 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见附图 2) 3.3 建设项目内有多个建筑的,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合集。 3.4 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其东、南、西三个方向各60 米范围为日照分析范围。(见附图3) 4 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

4.1 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根据上述第3 条规定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先确定该范围内的建筑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包含拟建建筑自身日 照情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4.2 日照分析主要采用沿线分析、区域分析、立面分析、窗户分析、阴影分析、日照等时线等方法。 5 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5.1 能获得日照的方向均为日照分析的有效朝向。

5.2 建筑日照应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窗台的计算高度按实际高度确定,落地门窗的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确定。 5.3 窗户、阳台计算基准面的确定:

5.3.1 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

5.3.2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附图4);

5.3.3 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见附图4);

5.3.4 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有隔墙,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无隔墙,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隔板)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附图4);

5.3.5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基准面仍为原窗户的窗台外墙面;

5.3.6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计算。 6 其他分析要素要求

6.1 建筑的屋脊、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等部位,高度大于4 米的非镂空通透围墙等构筑物应当确定为建筑日照的分析要素。

6.2 建筑日照应当考虑阳台对自身的日照遮挡,雨篷、挑檐等产生的自身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6.3 各分析建筑间的高差、地形地貌高差等须纳入计算。 7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7.1 覆盖日照分析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7.3 本基地外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及相关电子资料。

8 日照分析资料必须符合的要求

8.1 地形图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8.2 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电子资料的任何调整必须保证与报审资料一致。

8.3 本基地外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电子资料必须采用审批后在规划部门存档备案的资料。已建建筑项目资料如果缺损,应 由日照分析单位与委托方一起进行现场勘测。 9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 9.1 文本

9.1.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1.2 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臵、室内地坪标高等)。

9.1.3 根据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臵、室内地坪标高等)。

9.1.4 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臵、室内地坪标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