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期末案例筹划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1:58: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例筹划

【案例1-2】某从事服务业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3万元,职工人数为50人,资产总额为500万元,由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公司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两个条件,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只能按25%的税率纳税,因此,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3×25%=8.25(万元)

筹划安排:可以将原公司拆分为两家公司,即在一家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时,立即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成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按照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拆分后两家企业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20%+3×50%×20%=6.3(万元),和原方案相比,可以节约税款1.95万元。

案例分析:表面上看,这个方案是可行的,但是要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会新增加不少的费用,比如,验资费、评估费、注册费、审计费,同时,由于新成立一家公司后,需重新建账,每个月都需要办理纳税申报,这样也会增加额外的人员费用,只有当节约的税款大于这些成本,这个方案才是可行的,这是就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案例1-3】某公司生产机电一体化的机器设备,公司在生产机器设备的同时,还开发了机器设备的配套软件,由于软件是专门针对机器设备的需要而开发的,因此,相对于机器设备的生产成本而言,软件的开发费用并不高。公司在制定营销方案时,提出销售机器设备,赠

送机器设备的机电一体化软件。请问这样的营销方案在税务上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答案当然是不合理。合理的筹划安排就是机器设备和机电一体化软件同时销售。理由在于,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尽管也征收增值税,但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对自行开发的软件销售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合理确定软件价格,并且享受软件转让的增值税优惠,这实际上就是降低机器设备的销售价格,而将这一降低的价格作为软件的转让收入,本质上就是把机器设备的销售额转化为软件的转让收入。而且,对购买方而言,这一营销安排也是有利的,因为,购买方购入的机器设备至少需要按照10年来计提折旧,而计算机软件最短可以在两年内摊销完,因为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案例1-4】国内某企业集团有甲、乙两家企业。甲企业拥有某条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利润为24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则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25%=6(万元)。同时,集团内的乙企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正处于免税期内。筹划安排:现在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后,决定将该生产线由甲企业出租给同一集团下的乙企业使用,每年租金收入8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竞争价格原则,由于乙企业现正处在免税期内,因此,乙企业利用这条生产线取得的利润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 案例分析:

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8万×5%=0.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4×(7%+3%)=0.04(万元),为便于计算,设城市维护建设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4)*25%=1.89(万元) 甲企业合计税负=0.4+0.04+1.89=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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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16万元,可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通过这种租赁筹划后,该企业集团实现节税额=6-2.33=3.67(万元)。

产生这一筹划案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内一集团下甲、乙两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差别,甲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乙企业处在免税期内,因此,本案例通过设备的生产流水线的租赁,从而将16万元的利润由甲企业转移到了乙企业,从而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16×25%=4(万元),但是租金支付需要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0.44万元,这一成

本转化为企业所得税后成本为=0.44×(1-0.25)=0.33(万元),因此净节税额为3.67万元。

【案例1-5】A公司2008年对B公司投资1200万元,占B公司60%的股份,A、B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B开业以来一直盈利,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没对投资者进行分配。截至2010年12月底,B公司拥有净资产26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合计600万元。2011年1月,A公司因另有发展,准备结束对B公司的投资,并拟将投资全部出让给C集团,初步商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600万元。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该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600—1200=4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假设B公司同意按A公司的要求进行股利分配和出让股份,A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减轻股份转让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呢? 筹划安排:

由于A公司占B公司股权达60%以上,属于控股股东,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召开B公司股东大会,并且提出将B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全部分配的议案,议案通过后,财务上将600万元作分配处理,那么,A公司可以从中分取360万元的红利所得,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此项红利所得符合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然后A公司再以1240万元的价格转让所持B公司股份,这种情况下,A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40-1200)×25%=10(万元)。从而可以实现节税额为90万元。

当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也可以将A公司所持股份按撤回投资处理,这时 也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案例1-6】某公司2009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该公司在2009年底将其业务进行整合,将不属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业务整体出售,该业务由其它下属某一子公司承担,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子公司的100%股权出售。子公司原始投资额为1000万元,全部股权对外转让价格为1200万元。在2009年底以前,已经和购买谈签协议,并且购买方已支付了全额股权价款,购买方对于股权变更时间没有特别要求,如果按照正常的流程操作,那么2009年底前将变更工商登记股权,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25%=50(万元) 筹划安排: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该公司可以和购买方协商,将工商股权变更的时期向后递延到2010年1月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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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间就可以顺延到2010年度,而当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当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所有各项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这笔股权转让收入也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15%=30(万元),和筹划前相比,可以实现节税额20万元。

【案例1-7】某教授主编一本教材出版,参编人员6人,稿酬所得18000元,如何填写稿酬分配表才能纳税最小? 筹划分析:

方案一:每人应分3000元,共应纳税=(3000-800)×20%×(1-30%)×6=1848(元)

方案二:其中有5人每人分800元,主编分得14000元,这样,由于5人每次稿酬所得不超过800元,可以免税,只有主编一人应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1-20%) ×20%×(1-30%)=1568(元)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纳税较小。这个方案之所以纳税较少,实际上就是因为增大了税前扣除的金额。因为,方案一平均分配,每人分得3000元,因此6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总额为4800元,而按照方案二,前5人共计可以税前扣除4000元,主编可以税前扣除2800元,即14000×20%,合计可以税前扣除680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正是由于税前扣除金额相差的结果。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把定额扣除转化为了定率扣除。

【案例1-8】王某2011年9月份工资收入为4000元,而10月份由于加班原因工资收入为6000元,如果按照正常的发放工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案,其9月份、10月份两个月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9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10份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9月份、10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145=160(元)

筹划安排:如果按照前述累进税率筹划方法,可以将这两个月的工资收入平均发放,即每月 发放5000元,那么9月份、10月份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90(元) 因此,平均发放工资可以实现节税70元。

【案例1-9】假设某公司需用一辆大型运输汽车,价值300万元,可使用5年,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借款购买,借入300万元,年利率为10%,年折旧额60万元,无残值; 方案二:经营租赁。年支付租金90万元。

方案三:融资租赁。融资租入设备300万元,共支付租金390万元,年利率10%,年折旧额为78元。为简化其见,不考虑营业税及其附加。 请从税收筹划角度选出最优方案?

筹划分析: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三种方案的现金流量分析如表1-2、1-3、1-4所示,现金流量每年按税后利率7.5%贴现。

表1-2 借款购买成本现值计算表 单位:万元 年次及计算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合计

30 30 30 330 300 1.贷款偿30

还计划

30 30 30 30 150 (1)利息 30

0 0 0 300 (2)本金 0

60 60 60 60 300 2.年折旧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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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节7.5 税

(2)折旧节税 15 3.净流出量 7.5 4.贴现系数 0.9302 5.净现金6.9765 流出现值

7.5 7.5 7.5 7.5 15 307.5 0.6966 239.32

15 15 15 7.5 7.5 7.5 0.8653 0.8050 0.7488 6.4897 6.0375 5.616 214.2

【案例2-2】上海某电梯公司总部在上海,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除安装电梯外,还有保养、修

理、配件销售业务,现在除少数分公司外,大多数分公司纳税形式都是安装、保养缴纳营业税,修理和配件缴纳增值税,原来还都是以小规模纳税人为多,现在由于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基本上都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了,而对修理来说,增值部分主要以人工为主,材料很少,所以转为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纳税,公司整体来说税负增加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征税,则和营业税3%税率差不多。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含税销售额计算,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负比营业税3%的税率税负还要低。所以我们公司更希望象天津奥的斯电梯那样,天津奥的斯电梯在全国设立的分公司基本上都只缴纳营业税,尽量往营业税那里靠,但我们现在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天津奥的斯的分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两个字,而我们有,所以还是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保养、修理(改造)等要求缴纳增值税,在这方面究竟该如何筹划?毕竟从我们分公司的发票出具和报表反映的实质和形式来看,只有安装、保养和修理业务,应该可以被看作是专业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而只需缴纳营业税,应该如何解释?是否需要调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是分公司分立成销售和安装维修两家公司来进行。 筹划安排:电梯的保养维修业务除了一般规定以外,还有两个特殊的规定: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根据上面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对上海电梯公司提出的筹划方案是:到工商部门调整全国各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将主营业务调整为电梯的安装、维护、保养,3

为了防范税收风险,营业执照中不体现“销售”业务。对于销售业务,可以在全国分地区单独设立办事处。

【案例2-4】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制造企业,公司在销售过程当中发生一些物料的领用,在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时有以下疑问:(1)销售过程中领用的物料如果是直接赠送给最终消费者手中的物料,我们应该做视同销售,补提销项税(如赠品);(2)对于销售过程中领用的没有直接赠送给消费者的物料,只是在销售现场使用、消耗性的物料,我们觉得不需要补提5

销项税,如现场摆放产品用的一些专柜、产品介绍说明书、产品演示用的一些道具等等。以上这些物料,公司都做出、入库的管理,购进的进项税额都已抵扣,出库时做了销售费用。如何筹划可以避免上述视同销售行为? 筹划安排:在销售过程中赠送给客户的物料,属于前面【增.细则】第四条所列举的第八项,即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而没有直接赠送给客户的物料,如销售现场使用等,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对于赠送给客户的这些物料,可以采取捆绑销售的方式避免视同销售。即,将需要赠送的物料在购进时直接和促销的商品作为同一件商品入库,在成本核算中,将这批购进商品计入促销商品的成本,这样在库存商品出库时只算一件产品,相当于将赠送的物料捆绑在销售的商品上出售,价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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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商品中体现,因此不需要再单独作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2-6】某建材商店主要经营建筑用的门窗,在销售门窗的同时并上门负责安装,并收取一定得安装费用,那么正常情况下,该商店应以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因为该行为是增值税混合销售。如何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筹划安排: 方案一:如果该建材商店年销售额(包括安装费用)不超过小规横纳税人规模80万元,那么将安装费和销售门窗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有利。假若销售额为6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60/(1+3%)*3%=1.75(万元) 方案二:如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80万元,那么需要将安装业务单独注册一家安装公司。假若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安装业务营业额为4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40)/(1+3%)*3%=1.75(万元) 应纳营业税=40*3%=1.2(万元) 合计纳税额=1.75+1.2=2.95(万元) 方案三:到工商部门将该建材商店更名为建筑装潢公司,同时将主营业务由建材销售更改为装潢业务。全部营业额可以缴纳营业税,设营业额为100万元。 应纳营业税=100*3%=3(万元) 【案例2-7】某公司为一家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年承接到一批产品订货总价款101.34万元,其中设备款66.95万元,安装费34.39万元,同时对方单位要求提供安装。客户在签合同时,合同价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设备款,另一部分为安装费,合同完成后,客户将设备款及安装费一并付给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会把安装部分的金额作为混合销售处理,全部征收增值税?如何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筹划安排: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增.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特殊处理的混合销售行为。即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自产货物就是指自己生产的货物,因此该公司满足这一条件;建筑业劳务按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它工程作业。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仅就其设备销售款66.9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安装费34.39万元缴纳营业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对【增.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业7

务处理程序作为规定,即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案例2-9】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挖掘机和农机的销售业务,2月份销售挖掘机5台,每台不含税销售收入500万,销售农机3台,每台不含税销售收入150万,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的进项税额300万,若该企业没有准确划分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只核算了总销售收入为2950万元,则按照前述规定,全部销售收入均按17%的税率计算,即应纳税额=2950*17%-300=201.5(万元) 筹划安排:必须要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则当月的应纳税额=500*5*17%+150*3*13%-300=183.5(万元)。从而可以节税18万元。

【案例2-11】大海公司2010年2月份取得运输收入100万元,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该公司的行为是兼营,运输收入100万缴纳营业税,销售收入200万缴纳增值税。 筹划安排: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可能会面临被税务机关调整营业额和销售额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不利。

【案例2-13】某商品零售公司2009年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50万元,但是由于该公司商品销售毛利较高,导致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可抵扣购进金额为9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2万元。如果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其增值税税负必将大大增加,如何筹划可以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筹划安排: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率=(150-90)/150=40%,所以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4%,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该企业可以在公司销售额达到80万元之前,提前再成立一家商品零售公司,这样相当于将企业分设 11

为两家公司,使其销售额分别为80万元和70万元,两家均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因此不用强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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