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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发文字号】皖国资考核[2011]22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18 【实施日期】2011.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

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考核〔2011〕221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11〕10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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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企业发展阶段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的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 2 / 4

合,做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引导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总部的管控能力和执行能力,促进企业完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增加值,或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说明见附件1);分类指标设两项,根据行业特点,突出行业对标,突出管理“短板”,突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由企业提出经业绩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考核确认企业的年度业绩净利润。

第七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选择经济增加值作为基本考核指标,适时全面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4)。

第八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业务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由企业提出经业绩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