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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合政[2003]13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6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3]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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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三章 征地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四章 被征土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一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国 2 / 3
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组织报批和实施: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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