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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村商业银行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规范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合法流通、易于变现、长期保存的仓储物资、存货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为质物,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短期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本行现有的短期信贷品种。
第三条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包括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和贷款人。
(一)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本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本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监管人: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能力的专业监管企业或符合本行条件的具有监管能力的仓储企业。
(四)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村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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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监管人或其关联企业。
第二章 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申请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除符合本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类型为优质客户(含)以上; (二)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超信用期拖欠购货方货物或售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五)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合法所有者。出质的动产是其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能够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对外未设臵其他担保,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争议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存货等,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四)具有流动性,易于变现,市场价格稳定; (五)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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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可质押的动产必须经总行相关部门认定方可作为质物,未经认定的动产一律不得作为质物。
第七条 对上述质押的动产,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原件或经本行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三)质押物清单,包括:品种、型号、数量、质量、损耗标准。 (四)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委托监管质押物的专业监管公司须具备监管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监管服务的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软硬设施和条件;
(五)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3%的比例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原则上应为现金存款,提供本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在票面金额90%之内折算后,可视为保证金;
(六)监管的总资产与其监管能力和经济实力相匹配;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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