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诉讼的构建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23:39: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我国群体诉讼的构建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体性利益的彰显,群体诉讼制度出现。我国为解决群体纠纷,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其自身属性存在争议,而实践中也无法有效地运用。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也是解决群体纠纷的制度形式,如何整合两种诉讼制度,构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解决群体纠纷,保障群体利益,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本文借鉴外国群体诉讼制度,整合以上两种诉讼制度,形成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

关键词: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集团诉讼

群体诉讼是指以解决人数众多的纠纷为目的的诉讼制度。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现有司法资源无法有效解决,因而须采取群体诉讼形态,少数人代表多数人,一裁判影响他裁判,提高效率,解决纠纷。国外代表性群体诉讼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英美法系集团诉讼制度,当一方人数众多具有共同利益、并且其抗辩方法及主张属于同一类型时,将其在法律上拟制为一个群体即“集团”,由集团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整个集团提起诉讼,所作的判决及于整个群体;二是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在参与诉讼时,可以从他们中选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全体起诉或者应诉,之后其他当事人当然退出诉讼,通过这种授权委托,诉讼得以在选定的当事人与其对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三是德国团体诉讼制度,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可以作为正当当事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以及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情况,设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由这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来代表该方全体当事人为诉讼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全体当事人都有拘束力。我国虽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解决群体纠纷,但其自身属性存在争议,实践运行不良。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也是解决群体问题的制度,两者如何衔接,以更好保障群体利益,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定位问题

一段时间内学者们认为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延伸,而非一种独立的制度形式。这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定位的错误理解。首先,共同诉讼所解决的问题是小范围纠纷,而之后人数非常多,或无法确定时,与之是两个阶段,应由其他制度解决。其次,具体制度设计也是不同的,如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而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与人数不确定的诉讼制度,分类基础为人数是否确定,因而是两者是两种制度,非一制度的延伸。

2、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未得到良好运用

法院立案上不恰当合并、行使诉的分离等使适合合并审理的案件单独立案的情况,在法院实践中大量存在,而单独立案的案件又往往合并立案,如此,法院和律师的收费提高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提高了,当事人因而不愿选择代表人诉讼制度,群体诉讼功能得不到发挥。其次,最高法院对处理群体纠纷采取的不恰当司法政策,也是导致代表人诉讼制度未得到良好发挥的重要原因,如,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排除此类案件的代表人诉讼形式,司法导向如此,其如何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适用。再次,具体制度设计的缺失也导致当事人不愿选择代表人诉讼。我国可借鉴集团诉讼模式,一人或多人可以代表所有人进行诉讼,不必非要所有当事人选择代表人。

同时,完善代表人选任方式,赋予代表人实体处分权,确定代表人报酬权,完善登记程序等自身问题。

二、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比较概括,适用主体、范围和内容模糊,实践不易把握,具体而言,首先,适用主体方面,立法中只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还需其他法律予以完善,而我国立法是个漫长的过程,何时才有充裕的机关组织来进行公益诉讼是个问题。其次,机关和组织是否会在进行公益诉讼中考虑其他因素,二出现不使用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问题的情况,存在问题。同时其他有关的收案范围,管辖,时效,诉讼费用等都未明确,应该会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短期内也无法规定的非常完善。

三、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代表人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各自都无法很好地解决我国的人数众多的纠纷,因而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应当将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相结合,在保留和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同时,将公益诉讼纳入群体诉讼制度中来,共同构成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将群体诉讼分为,人数确定和人数不确定两种,人数确定的案件,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诉求,仍以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进行,判决对参与诉讼和进行登记的当事人有效,而人数不确定的的情况,再分为两种,即人数虽不确定,但不涉及公共利益,可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由一个或几个人代表所有的集团成员提起诉讼或被诉。”也就是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可以由个人代表所有当事人,不必非要当事人选出代表人,才可提起代表人诉讼,而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数不确定的案件,就按照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由有关的机关和组织有效地解决纠纷。

四、结语

群体诉讼制度在国外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而我国以代表人制度发挥着群体诉讼制度的作用,并未得到良好的运用,又有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借鉴国外有

益理论,将代表人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结合,形成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构建起一套适合中国司法现实的多元化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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