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5:06: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并不少见。例如,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认为其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与产品广告、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或者与销售者展示的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不符等等,要求销售者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销售者则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产品的使用者认为因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认为产品不存在缺陷,损害是由于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产品责任。或者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就赔偿数额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引起纠纷等。

在经济生活中,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是正常的,正确地对待纠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对维护市场秩序,使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本法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包括:

1.提倡当事人各方相互协商,自行和解。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如能本着依法处理、互谅互让的精神,自行解决争议,损害方如能主动地承担赔偿责任,即可迅速的解决纠纷。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耗费的精力和费用,节约时间,有利于化解矛盾,防止损害的扩大,有利于保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2.调解。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损害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当地的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等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各方自愿的,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为失败。应当指出,为了方便解决纠纷,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参与对纠纷的调解,但这不是行使行政职能,行政机

关不可以其行政职权迫使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2)当事人各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应当依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3.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产品质量争议,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注意如下事项:(1)仲裁需当事各方在仲裁前达成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签订,包括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临时签订。当事人应当合意选择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请求仲裁的事项;三是要选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当事人还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应当包括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所申请的仲裁事由应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采用一次裁决的办法。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是指:(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需签订补充协议,而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或审或裁制度,即只要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也不再受理仲裁申请。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有监督的权利。遇有下列情况,法院可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除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外,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发现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是关于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规定,如果该质量损害行为触犯了我国刑事、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仍应按本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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