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14:10: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资源利用指标: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固体废弃物利用率,余热利用率,资源综合利用率。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控制指标:排放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主要污染物处理指标:污水处理率,废气处理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指标:设备完好率,设备运转率,污染物去除率。

上述指标的考核和落实,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分别于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前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

(一)针对固体废物利用率,固体废物外售的,需提供完整的销售协议及相关凭证;自身综合利用的需提供综合利用措施、工艺路线和效益评价材料。

(二)针对“一控双达标”,需提供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排污核定及有效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办理或缺失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或总量文件,并限期完成证件办理。

(三)针对废气处理率、污水处理率、设备完好率及设备运转率,需提供环保设施台账和原始运行记录,污染物去除率、余热利用率和资源利用率需提供计算依据。

第十七条 标准化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标准化是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环保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环境管理工作中所应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内容、职责和必须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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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对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工艺、设施或岗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

第五章 新建及改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积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严禁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要把防治污染作为重要内容,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引进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又无防治设施的设备、国家明令严禁引进的设备,在考察和谈判时,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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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制度,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所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手续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严禁出现“三边”工程。

第二十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六章 重大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特指脱硫、脱硝等投资额在3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公司对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文件上报和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重点治理项目计划(限期或督办)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环保治理项目,均视同批准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再申请立项审批。其他项目均应按照管理程序报请上级公司审批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保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技术工艺方案进行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管理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司对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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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原则、招投标组织机构、评标原则等内容,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后,项目建设企业方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评标结果按程序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列入国债项目计划或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环保治理项目,按照国债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在30天内向上级公司申请竣工验收。需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竣工验收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竣工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审批,环保行政部门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七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要根据上级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编制本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各企业要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

各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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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上述设备、设施要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需要维修、拆除、停运和更换设备或设施的,必须由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征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复,行政部门的批复材料需存档、备案,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四条 污染防治资金应得到保证;地方环保部门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继续用于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按预算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有可能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造成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要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的需要,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检查,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

第三十七条 对从事可能发生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应急反应培训,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习。

第三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视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八章 环境监测和委托运营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生产型企业应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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